贵州立法院拟定宪法大纲

贵州立法院拟定宪法大纲
大汉贵州军政府
1911年11月

“统观中国领土之大,就现在独立情形推定,将来必为一联邦国。其关于联合上之宪法,为共定宪法;至各省自治之宪法,则为特定宪法。宪法为各项法律之所出,虽共定宪法,尚待联邦会商,而特定宪法,势不可缓。谨就现有情形, 拟定国宪大要,以质我全体国民。

第一概要 贵州国领土,以原有之十三府定之。

第二概要 国宪制度定为共和政体(采用美、法、德、瑞四国)。

第三概要 立法院以上、下两院构成之。

第四概要 下院议员以人口为标准, 用直接选举法选举之。

第五概要 上院议员以行政区域为标准,用间接选举法选举

第六概要 召集议会及开问停展之权,由上议院执行之。

第七概要 立法院有釐定法律之权。

第八概要 立法院有处理财政之权。

第九概要 立法院有收受人民请愿之权。

第十概要 立法院有监督行政司法之权口

第十一概要 立法院有编制军队及民兵之权。

第十二概要 立法院议员有互选行政院员之权。

第十三概要 行政院以立法院议员之当选者构成之(但每府不得过一名以上)。

第十四概要 行政院对于立法院应负行政上之完全责任。

第十五概要 行政院有编制官制、官规及一切章程之权,然必经立法院釐定。

第十六概要 行政院有罢础文武官吏之权。

第十七概要 行政院得立法院同意,有调遣军队之权。

第十八概要 行政院对于邻邦有遣派公使及认定公使之权;但缔结条约须得立法院同意。

第十九概要 司法院以立法院选出之正长、副长,按照法律所定构成之。

第二十概要 司法院得编订适用法律,向立法院求其釐定。

第二十一概要 司法官执行法律有不受干涉之权。

第二十二概要 人民以法定资格,得享有议员及文武官吏之权利。

第二十三概要 人民于法律范围内得享有身体、居住、财富、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信教各项自由之权利。

第二十四概要 人民得享有法律保护之权利。

第二十五概要 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纳税、当兵之义务。

第二十六概要 人民有遵守法律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