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立法院擬定憲法大綱

貴州立法院擬定憲法大綱
大漢貴州軍政府
1911年11月

「統觀中國領土之大,就現在獨立情形推定,將來必為一聯邦國。其關於聯合上之憲法,為共定憲法;至各省自治之憲法,則為特定憲法。憲法為各項法律之所出,雖共定憲法,尚待聯邦會商,而特定憲法,勢不可緩。謹就現有情形, 擬定國憲大要,以質我全體國民。

第一概要 貴州國領土,以原有之十三府定之。

第二概要 國憲制度定為共和政體(採用美、法、德、瑞四國)。

第三概要 立法院以上、下兩院構成之。

第四概要 下院議員以人口為標准, 用直接選舉法選舉之。

第五概要 上院議員以行政區域為標准,用間接選舉法選舉

第六概要 召集議會及開問停展之權,由上議院執行之。

第七概要 立法院有釐定法律之權。

第八概要 立法院有處理財政之權。

第九概要 立法院有收受人民請願之權。

第十概要 立法院有監督行政司法之權口

第十一概要 立法院有編制軍隊及民兵之權。

第十二概要 立法院議員有互選行政院員之權。

第十三概要 行政院以立法院議員之當選者構成之(但每府不得過一名以上)。

第十四概要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應負行政上之完全責任。

第十五概要 行政院有編制官制、官規及一切章程之權,然必經立法院釐定。

第十六概要 行政院有罷礎文武官吏之權。

第十七概要 行政院得立法院同意,有調遣軍隊之權。

第十八概要 行政院對於鄰邦有遣派公使及認定公使之權;但締結條約須得立法院同意。

第十九概要 司法院以立法院選出之正長、副長,按照法律所定構成之。

第二十概要 司法院得編訂適用法律,向立法院求其釐定。

第二十一概要 司法官執行法律有不受干涉之權。

第二十二概要 人民以法定資格,得享有議員及文武官吏之權利。

第二十三概要 人民於法律範圍內得享有身體、居住、財富、言論、著作、出版、集會、結社、信教各項自由之權利。

第二十四概要 人民得享有法律保護之權利。

第二十五概要 人民於法律範圍內,有納稅、當兵之義務。

第二十六概要 人民有遵守法律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