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经办机构及农业信用保证机构办理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纾困振兴措施补助作业规范 (民国110年)

贷款经办机构及农业信用保证机构办理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纾困振兴措施补助作业规范
民国110年6月3日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命令
2021年6月3日

  1. 中华民国109年4月30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授金字第1095080082A号令订定发布全文5点规定;并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生效。
  2. 中华民国109年6月5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授金字第1095084624A号令修正发布第3、4点规定
  3. 中华民国110年6月3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金字第1105084586B号令修正第3、4点规定;并自即日生效

一、本规范依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对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影响发生营运困难产业事业纾困振兴办法(以下简称纾困振兴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二、本规范贷款经办机构如下:

(一) 设有信用部之农(渔)会。

(二) 依法承受农(渔)会信用部之银行当地分行。

(三) 全国农业金库。

(四) 台湾银行设于屏东农业生物技术园区之分行。

三、贷款经办机构办理一百十年度依纾困振兴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申请之贷款(以下简称新贷案件),每案由本会予以补贴利息差额,且依核贷金额,给予百分之零点五之行政费用补助。

        前项百分之零点五行政费用补助,以贷款经办机构于中华民国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前核准之案件为限,且每一贷款经办机构补助金额合计以新台币三百万元为上限。

四、农业信用保证机构办理新贷案件之保证,每案由本会依保证金额,给予百分之零点五之行政费用补助。

        前项百分之零点五行政费用补助,以农业信用保证机构于中华民国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前核准之案件为限,且补助金额合计以新台币一千万元为上限。

五、前二点行政费用补助作业,本会得委由全国农业金库办理。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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