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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回收再利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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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回收再利用法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维基百科
条目:
资源回收再利用
中华民国 91 年 6 月 4 日
制定31条
中华民国 91 年 7 月 3 日公布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100133700号令
制定公布全文 31 条;并自公布后一年施行
中华民国 97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第6条
中华民国 98 年 1 月 21 日公布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800010901号令
修正公布第 6 条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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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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