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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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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维基百科
條目:
資源回收再利用
中華民國 91 年 6 月 4 日
制定31條
中華民國 91 年 7 月 3 日公布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33700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31 條;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中華民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第6條
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21 日公布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0901號令
修正公布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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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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