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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境人口贩运防制及被害人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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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境人口贩运防制及被害人保护办法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
内政部台内移字第0971028383号令
、
法务部法检字第0970804160号令
会衔订定发布全文21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十年十月十四日
内政部台内移字第11009122691号令
、
法务部法令字第 11004530080号令
会衔修正发布第8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 1030158355 号公告第 17 条所列属“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改由“内政部移民署”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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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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