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国军人誓文
1934年12月21日
(大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军政部令第一四号)

兹制定满洲国军人誓文。凡我国军官佐士兵均依此宣誓公布之,此令。

我满洲国建国精神,在广布王道、建设和平乐土、实现民族协和、以图万众之康宁。满洲国军直隶于元首统率之下,对内则有保安国家之任,对外则有宣扬国威之责。

此次编入国军之人员,均应恪奉高远之使命,严守左列各条,以期不违背军人之本分。

第一条 以忠诚信义为本,行必践言,期无丝毫不忠不信之行为。

第二条 上官之命令,不论何时何地,立即遵行,以期确保军纪之尊严。

第三条 整饬容止,严肃礼节,敬上爱下,期无粗暴倨傲之行为。

第四条 擅用兵器及越职妄言等此种非法行为,易招世人之猜忌,宜绝禁之。

第五条 重任务,尽职责,协力一致,尤于敌前不得稍有畏怯之行为。

第六条 尚廉耻,重名誉,不得有卑劣贪污之行为,致伤军人体面。

第七条 尊重官有物品,严定公私界限,尤应力谋公益、蠲除私欲。

第八条 卫体养生,去奢尚俭,精励军务,以期极端发扬军力。

右列八条,誓愿竭诚服膺。万一稍有违反,甘受严罚,决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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