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洲國軍人誓文
1934年12月21日
(大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軍政部令第一四號)

茲制定滿洲國軍人誓文。凡我國軍官佐士兵均依此宣誓公布之,此令。

我滿洲國建國精神,在廣布王道、建設和平樂土、實現民族協和、以圖萬衆之康寧。滿洲國軍直隸於元首統率之下,對內則有保安國家之任,對外則有宣揚國威之責。

此次編入國軍之人員,均應恪奉高遠之使命,嚴守左列各條,以期不違背軍人之本分。

第一條 以忠誠信義爲本,行必踐言,期無絲毫不忠不信之行爲。

第二條 上官之命令,不論何時何地,立卽遵行,以期確保軍紀之尊嚴。

第三條 整飭容止,嚴肅禮節,敬上愛下,期無粗暴倨傲之行爲。

第四條 擅用兵器及越職妄言等此種非法行爲,易招世人之猜忌,宜絕禁之。

第五條 重任務,盡職責,協力一致,尤於敵前不得稍有畏怯之行爲。

第六條 尙廉恥,重名譽,不得有卑劣貪汚之行爲,致傷軍人體面。

第七條 尊重官有物品,嚴定公私界限,尤應力謀公益、蠲除私慾。

第八條 衛體養生,去奢尙儉,精勵軍務,以期極端發揚軍力。

右列八條,誓願竭誠服膺。萬一稍有違反,甘受嚴罰,決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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