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仁大学性侵案 监察委员高凤仙提案纠正教育部 并促请卫生福利部研议相关规范及修法事宜

辅仁大学性侵案 监察委员高凤仙提案纠正教育部 并促请卫生福利部研议相关规范及修法事宜
2017年8月10日
2017年8月15日

纠正案:

监察院106教正0006号纠正案文
监察院106教调0030号调查报告
辅仁大学性侵案 监察委员高凤仙提案纠正教育部 并促请卫生福利部研议相关规范及修法事宜(监察院─院新闻稿)

标题:辅仁大学性侵案 监察委员高凤仙提案纠正教育部 并促请卫生福利部研议相关规范及修法事宜
日期:106-08-10

“据报导,辅仁大学(下称辅大)于民国104年6月发生校园性侵害事件,究该校有无依法通报?成立工作小组、调查程序惩处方式适法与否?有无造成被害人二度伤害?被害人道歉有无受到不当引导或胁迫?教育部介入处理是否妥适?教育机关对于私立学校处理性平事件有无善尽督导之责?社政机关有无依法科处罚锾?教育及社政机关对被害人有无给予心理辅导及其他扶助?相关政策法规有无修正必要?均有深入了解必要”乙案,监察院教育及文化、内政及少数民族委员会联席会议通过监察委员高凤仙提出之调查报告及对教育部之纠正案。


监察委员高凤仙表示,教育部遭纠正之理由为:辅大从副校长到生活辅导组长,有多位教育人员知悉本件性侵害后,未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别平等教育法(下称性教法)规定,于24小时内通报社政机关,教育部迄今未依性教法规定给予裁罚,核有违失。


监察委员高凤仙指出,辅大处理本案有严重缺失,包括:未积极联系被害人,亦未依法主动检举、介入关怀;其知悉心理系工作小组违反“辅导人员应回避事件调查”规定后,未提出任何究责、纠正及补救措施;未依调查报告建议对当事人予以谘商辅导等。该校因处理缺失而遭教育部扣减新台币(下同)400万元补助款,教育部应督导该校检讨改善。


监察委员高凤仙亦指出,被害人及其男友都有创伤后压力症候群,夏林清院长、何东洪主任及工作小组均未认知此事实,所以没有与被害人及其男友建立信任关系,也没有对被害人及其男友评估创伤后提供专业辅导,在被害人及其男友提出质疑及反弹后,又未以温和方式化解纷争,却采取公开反击及责备方式,因而引发网路论战,夏林清院长及何东洪主任均遭惩处,重创辅大及该校心理系之声誉。卫生福利部(下称卫福部)应对于性侵害被害人之辅导,订定相关规范及行为准则,以免发生类似事件。


监察委员高凤仙表示,性别工作平等法及性教法均有性侵害事件之调查规定,性骚扰防治法却仅有性骚扰而无性侵害之调查规定,对性侵害被害人保护不周,应研议修正性骚扰防治法。


本纠正案之理由及请相关单位检讨改善、参处办理、研议见复之详细内容如下:

一、纠正教育部:辅大于104年6月28日凌晨发生王姓学生性侵害学生A女事件,该校翌日召开“辅仁大学心理系‘0627’日专案辅导会议”时,系辅导教官尚纮扬报告A女已验伤采证,并提告王生疑似妨害性自主,参与会议之副校长、学务长、总务长、军训室主任、系教官、值班教官、心理系主任、秘书、导师、学生辅导中心主任、心理辅导师、公共事务室主任、学务处生活辅导组组长等教育人员,知悉该疑似性侵害事件后,却未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条及性教法第21条第1项规定,于24小时内向社政机关进行通报,生活辅导组组长郑佩玉迟至104年7月9日始为社政通报,却将疑似性侵害事件错误通报为疑似性骚扰事件,教育部迄今未依性教法第36条第3项规定对于违反通报责任人员裁处罚锾,核有违失。

二、请教育部督导辅大检讨改善:辅大于104年6月28日知悉该性侵案发生后,仅于翌日召开心理系专案辅导会议,请该系持续辅导关怀,未依性教法规定,积极主动与A女直接联系、介入关怀辅导、主动检举、即时为必要处置,消极被动等待被害人申请调查,迟至被害人A女申请调查后,始于104年9月30日由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下称性平会)受理案件,诚有违失。再者,该校心理系经A女同意,于104年7月20日成立工作小组后,除进行13次辅导外,又进行访谈相关学生、勘验物证等调查工作,并于104年9月2日完成“心理系工作小组事件重建报告”,提出男方有趁机亲吻、抚摸、压在身上,但可能未完成勃起射精之推论,显已违反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准则第21条第2项“辅导人员应回避事件调查”之规定,该校却迟至104年10月调查案件后,始知悉上开违法行为,且知悉后未对该系提出任何究责、纠正及补救措施,即有不当。此外,该校于性平会调查报告认定王生有强制猥亵行为后,却未落实执行该调查报告之建议,对王生应予以谘商辅导、8小时性别平等教育,对A女应为持续关怀辅导,亦有失当。教育部于105年5月30日台湾妇女团体联合会发布新闻稿举发该校违法,并要求立即启动调查后,于105年6月8日受理并展开调查,嗣于106年5月1日对辅大扣减400万元补助款。辅大上开违失行为情节严重,该部允应督导其检讨改进。

三、请卫福部参处办理:A女及B男均有创伤后压力症候群,夏林清院长却于104年7月13日与2人面谈时说出“不要站在一个受害者的位置”等语,何东洪系主任于105年3月8日发电子邮件,指责A女发文不当并要求撤掉,王生又拒绝道歉,A女及B男心理遭受创伤,A女因而于105年3月间有自残行为,B男遂于105年5月29日在脸书发文,指控夏林清及工作小组有息事宁人或吃案情事,引起媒体报导及争议。辅大于105年6月2日即函请心理系依法保护受害者隐私,夏林清却于105年6月7日上午召开“真相还原记者会”,心理系当晚召开讨论会,A女、B男、该系师生、校友、媒体共约200人参加,该会演变为公审会,违反该校公函及保密规定,对A女及B男造成压力、恐惧及伤害,该校于105年6月24日解除何东洪之系主任职务。夏林清于105年8月13日发文指责A女及B男,A女希望结束争斗,而于105年9月21日脸书发表对夏林清、心理系及其所有朋友之道歉文,再度引发网友批判,辅大性平会遂于105年9月22日决议暂停夏林清之社会科学院院长职务。嗣夏林清除于105年9月26日晚间参加《新闻面对面》节目外,仍透过脸书陆续发文,辅大遂作成停聘夏林清教授1年之处分,教育部于106年5月12日核定同意该处分。夏林清、何东洪及工作小组未能认知A女及B男均有创伤后压力症候群,致未与其建立信任关系,并评估创伤提供专业辅导,在A女及B男质疑及反弹后,未以温和方式化解纷争,却采取公开反击及责备方式,引发网路论战,使A女及B男数度受到伤害,夏林清、何东洪也遭受惩处,辅大及该校心理系的声誉受创严重。卫福部允应针对性侵害被害人的心理创伤、协助复原方式、辅导人员资格、辅导人员应遵守事项、被害人保密原则、可转介资源等,作成相关规范及行为准则,加强宣导,以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四、请卫福部研议见复:性别工作平等法及性教法对于性侵害犯罪均订有申诉及调查程序,惟性骚扰防治法第三章之申诉及调查程序,对于性侵害犯罪却不能准用,致实务上各机关(构)依性骚扰防治法进行调查性骚扰案件时,如发现为性侵害事件,即不能继续调查,严重损害被害人权益。卫福部允应研议修正性骚扰防治法,使性侵害犯罪亦可适用该法之申诉及调查程序,以与性别平等工作法及性教法之规定趋于一致,达到保护性侵害被害人及防治性侵害之目的。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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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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