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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天然灾害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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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天然灾害救助办法
沿革
制定机关: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命令
中华民国八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80)农辅字第 0139262C 号令订定发布
中华民国八十二年九月十六日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82)农辅字第 2145945A 号令修正发布
中华民国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85)农博字第 5127277A 号令修正发布第 4、5、8 条条文
中华民国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87)农辅字第 87144382 号令修正发布第 4 条条文
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88)农辅字第 88050663 号令修正发布第 2、5、9、12 条条文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89)农辅字第 890130097 号令修正发布全文 27 条;并自发布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辅字第0940050075号令
修正发布第 8、10、11、12、14、16 条条文;并删除第 7 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辅字第0970050347号令
修正发布第 14、18、19 条条文;并增订第 6-1 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辅字第0970050579号令
修正发布第 14、27 条条文;修正之第 14 条第 1 项规定,自九十七年六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辅字第0990050941号令
修正发布第 8、12、14、22、24、25 条条文;增订第 12-1、15-1、21-1 条条文;删除第 6-1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辅字第1000051492号令
修正发布第 15 条条文;第 15 条第 1 项规定,自一百年十一月十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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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命令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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