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动植物防疫检疫署组织法
农业部动植物防疫检疫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1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31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5月31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549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8月1日至今 |
|
第一条
- 农业部为办理动植物防疫、检疫及畜禽屠宰管理业务,特设动植物防疫检疫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 一、动植物防疫、检疫、动物用药品与农药管理之政策与法规之规划、研拟、执行及监督。
- 二、兽医师登记管理与兽医公共卫生政策与法规之规划、研拟、执行及监督。
- 三、屠宰场登记管理、畜禽屠宰卫生检查与动物用药品残留监控政策与法规之规划、研拟、执行及监督。
- 四、动植物防疫、检疫、动物用药品与农药、屠宰卫生与兽医医疗科技、技术、程序、方法之研究、订定、执行及监督。
- 五、动植物防疫、检疫、动物用药品与农药、屠宰卫生、兽医医疗之检查、检验标准与人员管理训练之规划、订定、执行及监督。
- 六、国内、外动植物防疫、检疫、动物用药品与农药、屠宰卫生与兽医医疗之资讯搜集、疫情监控、风险分析、疫情通报、谘商、纠纷处理及谘询服务。
- 七、输出入动植物检疫物检疫证明文件、畜禽屠宰卫生检查证明文件之签发、查核、管理及监督。
- 八、输出入动植物检疫物之疫病、有害生物之检查与处理之规划、订定、执行及监督。
- 九、其他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及畜禽屠宰管理事项。
第三条
-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 本署为应辖区业务需要,得设分署。
第六条
-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