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水产试验所组织法
农业部水产试验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1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31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5月31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557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8月1日至今 |
|
第一条
- 农业部为办理水产试验研究业务,特设水产试验所(以下简称本所)。
第二条
- 本所掌理下列事项:
- 一、水产生物、生态之调查与复育、渔场环境、渔业资源、技术及经营之研究。
- 二、水产生物之遗传、育种、生理、繁养殖技术、生物技术、基因资源、生物资讯及疾病防治之研究。
- 三、水产生物之营养需求、饲料与添加物、饵料生物及微生物应用之研究。
- 四、水产生物之加工、保鲜、机能成分与资源循环再利用之研究及品质检验。
- 五、水产技术研发成果保护、管理及跨域整合之应用。
- 六、水产技术之教育推广、人才培育、企业育成与国内、外技术交流及合作。
- 七、渔业试验船、水产基因改造隔离试验设施、水产生物种原库、水产品检验中心与附设水族馆之营运规划及管理。
- 八、其他有关水产试验研究事项。
第三条
- 本所置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副所长一人,兼任。
第四条
- 本所置主任秘书,兼任。
第五条
- 本所研究员、副研究员及助理研究员职务,必要时得比照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相关规定聘任之;其退休、抚恤比照教师相关规定办理,并报请农业部核定。
第六条
- 本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