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生物多样性研究所组织法
农业部生物多样性研究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1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31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5月31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561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8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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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农业部为办理生物多样性研究业务,特设生物多样性研究所(以下简称本所)。
第二条
- 本所掌理下列事项:
- 一、野生物遗传多样性之研究。
- 二、野生物物种多样性之研究。
- 三、生态系多样性之研究。
- 四、农业生物多样性之研究。
- 五、生物资源管理及生物多样性永续利用之研究。
- 六、生物多样性有关之科普推广及国际合作之研究。
- 七、其他有关生物多样性之研究事项。
第三条
- 本所置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副所长一人,兼任。
第四条
- 本所置主任秘书,兼任。
第五条
- 本所研究员、副研究员及助理研究员职务,必要时得比照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相关规定聘任之;其退休、抚恤比照教师相关规定办理,并报请农业部核定。
第六条
- 本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