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村发展及水土保持署组织法
农业部农村发展及水土保持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1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31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5月31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551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8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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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农业部为办理农村发展及水土保持业务,特设农村发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 一、农村发展、水土保持政策与法规之规划、拟订、执行及督导。
- 二、农村土地利用与管理之规划、协调、辅导及督导。
- 三、农村再生与农村人力培育之规划、辅导、协调、审议、评鉴、执行及督导。
- 四、农村产业发展、农村文化、生态与景观之调查、规划、设计、辅导、推动及督导。
- 五、农村整体环境、农村基础生产条件、生活机能改善与休闲农业等工程之规划、设计、辅导、推动及督导。
- 六、集水区水土保持之调查、规划、执行及督导。
- 七、山坡地治山防灾工程、水土保持工程与植生绿化工程之调查、规划、设计、执行及督导。
- 八、土石流、大规模崩塌与不安定土砂防灾之策划、调查、推动、协调及督导。
- 九、水土保持管理与水土保持计画审核监督之策划、推动、执行、督导及考核。
- 十、其他有关农村发展及水土保持事项。
第三条
-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 本署为应辖区业务需要,得设分署。
第六条
-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