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业药物试验所组织法
农业部农业药物试验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1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31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5月31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560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8月1日至今 |
|
第一条
- 农业部为办理农药安全与植物保护之试验研究及农业药物、毒物之检测业务,特设农业药物试验所(以下简称本所)。
第二条
- 本所掌理下列事项:
- 一、农业药物、毒物检验测试技术之研究及服务。
- 二、农产品与农业环境中农业药物、毒物之检测及安全评估。
- 三、环境友善植物保护资材开发及应用技术之研究。
- 四、农业有害生物侦测及防除技术之研究。
- 五、农药管理制度与法规研究及农药登记之技术审查。
- 六、农药与植物保护技术之推广、教育及谘询服务。
- 七、其他有关农业药物、毒物与植物保护之试验及检测事项。
第三条
- 本所置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副所长一人,兼任。
第四条
- 本所置主任秘书,兼任。
第五条
- 本所研究员、副研究员及助理研究员职务,必要时得比照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相关规定聘任之;其退休、抚恤比照教师相关规定办理,并报请农业部核定。
第六条
- 本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