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业金融署组织法
农业部农业金融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1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31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5月31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553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8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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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农业部为办理农业金融及农业保险业务,特设农业金融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 一、农业金融与农业保险政策与法规之规划、研拟、执行及监督。
- 二、农业金融机构之监督、管理、检查、辅导、考核、联系、协调与配合措施之规划及督导。
- 三、政策性农业专案贷款与利息差额补贴政策之规划、督导、辅导及管理。
- 四、农业信用保证制度之规划、督导及管理。
- 五、农业保险制度之规划、研拟、执行、联系及协调。
- 六、农业金融教育训练政策与计画之规划、订定、执行及监督。
- 七、农业金融资讯共用政策之规划、推动、协调及监督。
- 八、其他有关农业金融及农业保险事项。
第三条
-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