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世国家观念与古相异之概略
← | 述墨 | 近世国家观念与古相异之概略 作者:高一涵 1915年10月4日 |
托尔斯泰之逃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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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涵曰、伯伦智理(Bluntschli.)德意志瑞士之秀里人也。 于千八百五十二年。崭然特起。创原国一书。论者至拟之为希腊亚里士多德。学风所被。论政之士。几无一不受其熏陶。诚近世公正坦白之评政家也。其书去今五六十年矣。而精义入神之处。犹为觇国者之所宗。此篇为原国中一节。征古今立国之大经大法。条举骈列。存而不议。令读者一开卷间。自得其变化迁流之迹。恍然悟人事演进不主故常之道焉。比年以来。吾国论政之士。多拘泥史迹。未观其通。不悟吾国生机停滞。今之现状。方诸西土。仅当其千百年前之故辙。乃谓中西殊途。不可强合。方将守此终古。识者惧焉。士君子读史原。在籀古今变迁之往例。测将来人事演进之所趋。天演之运。脱故谋新。迤逦前驰。永无退转。若认作循环。谓继今而往。凡质变迁。皆于古为重规叠矩。则一乱一治之局。终不可逃。是何说哉。今移译是篇。世有君子。读其文。寻其变。原始要终。探其演进相沿之程序。庶几会通进化之理。而不为史迹所迷欤。
太古国家观念与近世国家观念之差异
(一)公认人权
向也国家剥夺人权。因亦讳言小已之自由。国民多为无权利之奴隶。所谓自由公民。仅少数耳。农工商买。多委诸奴隶之手。职此之故。贱视勤劳。凡奔走服役之夫。绝无毫黍价值。奴隶无关于国。仅托庇主人。以联络于国家而已。无与闻国事之权。无父母兄弟之邦。人格之权。剥蚀殆尽。习惯奉行。胜于法典。虽至善者亦无定局。而日趋于恶焉。奴隶谋叛。时有所闻。而莫不同遭酷遇者。
今也国家一视同仁。凡属人类。均享人权。废奴隶之堦。视为不道。即附土农奴。世传仆役。亦视为背乎人身天然之自由。人之身体。为享有权利之主。不得视同器皿。附属于人。勤劳之事。珍重期待。一任自由。各级人民。均有与闻政事之资格。选举之制。扩充至普。甚至奔走服役之子。亦畀之而不遗。奴隶谋叛。于今弗睹。国基于民。故根深啻固。安若泰山。
- 一涵曰、吾国贵贱堦级。方诸西土。似不若彼之酷。布衣而为卿相。匹夫而作帝王者。比比皆是。是乃自始而然。非群化演进。悟而革之者也。至享有人权、与闻政事、国基于民诸事。方之彼邦。将类其近世之制。抑类其太古之制欤。识者当能辩之。天国为人而设者也。国家权利。即以人民权利为根基。自由人格。全为蕲求权利之梯阶。而权利又为谋达人生归宿之凭借。人生归宿。还在人生。非一有国家。便为归宿之所。以人民为国家之牺牲品。若主人之豢畜犬豕麋鹿然。视人若物。剥尽其权。此太古国家之盛衰兴废。所以视政府之智愚贤不肖。而其应如响也。今者国本在民之理。大阐明于西方。举国家全力。保护人民之权利。人智日启。即国家之文化日高。国家文明。因人演进。自今以往。日新月盛。将永绝一治一乱突兴突败之局。而立不退转之文明。然则保障人权。其今日立国之神髓也欤。
(二)国家措施之范围
向也国家行为。于人生事业。总括无遗。举宗教典章。道德技艺。学术文化。一听国家之措施。祝宗之职。即为布政之官。小己之精神自由,亦多为其所否认。
今也国家自悟限制其权力。而为法律政治之社会。宗教信仰之管辖,均委之教会及小己之自为。祝宗之职。专为司教之官。科学技艺,脱离国权之干涉。而质疑建说之自由。又举为国家所珍卫焉。
- 一涵曰、立宪国家之第一要义。即在限制其政权。而范围之于法律之中。国家违法。与人民违法。厥责维均。盖国家人民。互相对立。国家权力。仅能监护人民之举动。防其互相侵害。无间于物质精神。国家均不能以自力举行之。国家可高悬奖励学术技艺之典章。而不能以其权力自图其发展。国家可颁布奖励生产企业之命令。而不能自任勤劳。自冒危险。其所能者。则立于人民之后。赞助人民自为之耳。质疑建说之自由。乃人民自为之凭借。所以瀹灵答智。俾充发其本然独立之能者也。今者吾国政权。其有所限制欤。质疑建说。果得自由欤。世有君子。举吾国政纲。层层抉剥。必有以知其近于近世。抑近于太古者矣。
(三)小己自由及私法
向也握有权利者。仅公民耳。希腊公私两法。杂空混淆。罗马虽区分其原理。然私法之行。犹全恃人民与国家之意向。小己自由为其与国家抵触也。亦痛恶而深讳之。
今也小己举有权利。私法公法,画然判分。然私法之事。乃国家所认许。非国家所创制。乃国家所保护。非国家所指挥。人民自由。独立发展。不为国家所侵蚀。行使权利。举由一己之意志。而不为国权之所拘。
- 一涵曰、约翰弥尔氏谓自由为缮心沦性。锻链人生特操异撰之资。柏哲士谓国愈文明。则自由之范围愈广。盖维皇降衷。各有异秉。非随异而之。充发至尽。则无由展其天能。故自由尚焉。国家之文明愈高。自由之界域愈广。实则自由之界域愈广。国家之文明始克愈高耳。今者吾国小己。即梦寐犹不得自由。束缚驰骤。较之希腊罗马。且万万有加焉。而鼎鼎文名之子。且公然著论。拾赫胥黎之片语。驳卢梭之真诠。引物理家言。证明天壤间绝无所谓自由之事。盖自忘其前日盛称约翰弥尔书时。曾作何言语也。
(四)统治权
向也国家统治权绝对独立。
向也国家统治权。乃立宪以自制。
- 一涵曰、近日留东法政学生。颇拾东人牙慧。唱国权无限之说。然东人崇德学。不读伯伦智理之书乎。
(五)直接政治代表政治
向之国权。主权者直接运用之。在古代共和国家。为公民凡齐集国民议会。以直决主要之公务。
今则代议制兴。代表机关。由公民进举者组织之。以代表齐民之意向。核定国典。运用政权。则今之代表机关之能力。实视古代为尤优焉。
(六)都城民族
希腊为都城国家。罗马则扩张之而为世界国家。
近世以民族国家为最要。都城仅国中之社会。非为国家之中心。
(七)分职
向也国家之运施。虽因性质主旨而异。然常以同一机关。举行各种之职务。立法行政司法等职。时执行于同一议会。同一官员。
近世则设官分职。各种事务。畀诸各种机关。昔之因权力之旨而分者。今则转因人身之职务而分矣。
(八)国际关系
古代国家之受制于外也。仅为他国所抗拒而不受普通国际法之制裁。罗马且悍然以辖治世界之力。为己国之特权。
近世国家。举认国际法以限制其国权。藉之保全其民族之生存。反国家之自由。而不许一国高张国权。加诸他国之上。
中古国家观念与近世国家观念之差异
(一)源于上帝及源于人生
中世思想。以国家及国家之治权。为由神降。而国家制度。乃神所指挥创造者焉。
近世国家。则为人类所建筑。立于人类性情之上。乃公共生活之一制度。创设运用于含灵秉气之人生。由之以蕲人类之归宿者也。
- 一涵曰、神权国家之说。以元首直接代宣神意。天威尊严。懔然不可干犯。其弊也小己对抗政府之权利。扫地尽矣。近世乃一反其说。而谓国家为人类所创造。以求人生之归宿者。而国家人民。始同处于法律之中。而有平等对抗之资格。小己权利。乃于以蔚然振兴。郅治之基。方定于此。吾国古虽以神道设教。称元首曰天子。然论政之书。其迷信神权。未尝如西土之竺。乃今者于古无神权之国中。倏有祭天典礼。比隆于古之帝王。某氏贤者也。竟有‘郊天典礼与政治思想之关系’一篇皇皇大文。载之京报。盛称神权政治。且谓外国学者不知我国政治之大本。呜呼、是何说者。吾国人其狂易邪。何以国家思想。固犹在太古以上也。最近政象之支离。岂尽执政之咎哉。曲学阿世之士。盍自反乎。
(二)神学及科学
中古国家观念。举为神学原理所统制。回教认国土为上帝之王国。而托之于苏丹(Suetan.)。耶教则明认国家与教会之二重主义。但信上帝有二道。 一圣一俗。一托诸法王。一托诸皇帝。新教讳言神道。仅认国家之大权。惟君主权力。降自上帝。故欲坚握国权。必准乎宗教观念。
近世国家根本原则。为人类哲学史学所制定。而政治之学。首以人生理论。诠明国家之性质。有谓国家为小己社会联合而成。以卫其安宁自由者。有谓以民族为本位。缔合以成者。国家观念不迷于宗教。亦不反乎宗教。国家不恃宗教信仰。而亦不讳言维皇降哀之事。及政府信教之为。至于政治。则蔚成科学不羼杂神道。但殚力诠明国家为人种创造之制度焉。
(三)神政
中古国家之观念。与东方民族回殊。东方民族。为直接神政。西方则间接神政。而主治之人。即为上帝之代表。
近世国家。一切神政。均屏诸民族之政治良能而外。国家为人类创设之制度。国家治权。为公法所限定。而政治蕲向。诠以人性之理。运以人类之力。以求民族之公安。
(四)宗教
中古国家。全凭社会之信仰。而要求统一之信条。信根浅薄者流。及旁门外道之子。举剥夺其政权。迫胁驱除。俾无噍类。其最上者。则仅容忍之。
近世国家。举不以宗教为法典之条件。公法私法。均脱教旨而独立。且为之保护信教之自由。俾异教之徒。互相和结。即有背教不信之子。亦禁其横加迫胁之行。
(五)教会
中古耶教之徒。谓教会为精神之事。故高尚国家为肉体之事。故卑下。此掌教之主。所以高立于国王之上。而僧侣亦首出于常人。以享有宽免租税之惠。及特别大权。
近世国家。自拟人身。举其精神肉体。而一以贯之。精神即民族精神肉体即宪法也独立以与教会相对峙。且积人为体。含蕴质力。主有至高之权。 驾乎教会之上。国家法权。四民同享。僧侣之高贵。既非所认。即许免及特权之事。亦并与而废之。
(六)教育
中古教会。掌有教育青年之权。科学之事。亦运行于其权力之下。
近世国家仅以宗教教育。畀诸教会。至学校乃国家之学校。科学则离教权而自由独立。其自由之事。国家则专司保护焉。
(七)公法及私法
公私两法。无所区分。领土权视同物权。为国王之所私有。国王权力。即其家族权利焉。
公法私法。画然判分。公共权利。一变而为公共义务。
(八)割据主义及统一主义
中古封建制兴。国权分裂。递嬗递降。由神及王。由王而公侯。而武士。而都邑。法律之制定。极其万殊。
近世国家为民族所部勒。用其国权。保持统一。国基奠于民族之上。愈张愈广。法度典章。适于民族人道。而一视同仁。
(九)代议制
中古代表。限于堦级。僧徒贵族。最占其势力。法度典章。亦因身分财产而异。
近世国家。必赖人民代表。四民平等。绝无差异。国家大权。掌于多数人民之手。而其根基。毕奠于齐民之上。各级平权。同为公民。法度典章。全国人民一体待遇。
- 一涵曰、今世国家原理。在以国家为全体人民之国家。非为主政者一人之私产。无间君主共和。皆取惟民主义。国属于民之特征。即在与人民以参政权一事。故代表制之设立。即明示国家为公。宣布人民总意。即为国家施政之准则。俾各党各派各级各流之意见感情希望痛苦。得以如量宣泄。相剂相调。铸成萨威棱帖(Sovereignty)。民情舒则国基固。长治久安之道。肇于是矣。今者吾国之萨威棱帖。既不许合人民总意以铸成。则即有代表机关。亦聋哑者之口耳。具文而已。绝非宣示人民意见感情希望痛苦者。矧并此具文而犹欲绝之哉。固不若谓为中古国家。或竟曰部落。犹似名称其实也。
(十)自由
列侯贵族。自由之权大张。致国家权力。旁落下堕。村农贫氓之自由权。剥夺殆尽。使终拘于不自由之天。
近世国家。公民之自由。展至各级。全体国民。均服从于国权之下。
(十一)国家措施之范围
中古国家。固亦有法。然裁判之事。有所督厉。致人民不能维持其权利。政府行政。均甚衰弱。且毫无发达之可期。
近世国家。为其立宪也。故亦为法制国。惟同时从事于生计文化。而以政治统系一切焉。政府强固。行政亦殚精进展。而以求民族社会之治安为归。
(十二)无意而然之习惯及精心创制之立法
中古国家。鲜有精心卓识经营缔造之事。多随自然及大势之所趋。人人所知。惟在天然之发育。而习惯之事即其典章制度之大源。
近世国家。几无一事不由意匠费营。其所措施。皆有物有则。根于法理。而不因其天然人为之法。乃其典章制度所由生。
- 一涵曰、统观伯氏之说。则国家观念。由浑之画。由虚而实。由迷信而真理。出治之权。亦由一堦一级。降而普及齐民。大例昭然。五洲万国。举莫能逃者也。乃回顾吾邦。事事反古。出死力以排除近世国家原理。似惟民主义能行万方者。独不能行于吾国。非持数千年前陈言古义。逆系人心。则其群必将立涣。凡其制为吾史乘中所未经见。即当视作异端左道。百计驱除。一若国国皆循进化大势以前趋。独吾一国必遥立于天演公例而外。逆进化之大势而退转。自由平权人格权利。在他国视为天经地义。倾国家全力以保护之者。在吾国必视为离经畔道。倾国家全力以铲除之。他国已入于一治不乱之时者。吾国必永罹一治一乱之劫。犹曰此吾国历史之特征也。此先王之微言大义深入人心也。此亚洲民俗不能强合欧美也。囚心于虞夏商周。定睛在三皇五帝。迷身于一朝一代历史现象之中。举其比例参勘观察会通之官能。屏而不用。则迷于一国史迹。更何待言。苏子曰、不识庐山真面目。祇缘身在此山中。吾国君子。得毋同病此欤。欲知妍媸。在于取镜自鉴。移译此篇。取镜之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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