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世國家觀念與古相異之概略
← | 述墨 | 近世國家觀念與古相異之概略 作者:高一涵 1915年10月4日 |
托爾斯泰之逃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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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涵曰、伯倫智理(Bluntschli.)德意志瑞士之秀里人也。 於千八百五十二年。嶄然特起。創原國一書。論者至擬之爲希臘亞里士多德。學風所被。論政之士。幾無一不受其薰陶。誠近世公正坦白之評政家也。其書去今五六十年矣。而精義入神之處。猶爲覘國者之所宗。此篇爲原國中一節。徵古今立國之大經大法。條舉駢列。存而不議。令讀者一開卷間。自得其變化遷流之蹟。恍然悟人事演進不主故常之道焉。比年以來。吾國論政之士。多拘泥史蹟。未觀其通。不悟吾國生機停滯。今之現狀。方諸西土。僅當其千百年前之故轍。乃謂中西殊途。不可強合。方將守此終古。識者懼焉。士君子讀史原。在籀古今變遷之往例。測將來人事演進之所趨。天演之運。脫故謀新。迤邐前馳。永無退轉。若認作循環。謂繼今而往。凡質變遷。皆於古爲重規疊矩。則一亂一治之局。終不可逃。是何說哉。今迻譯是篇。世有君子。讀其文。尋其變。原始要終。探其演進相沿之程序。庶幾會通進化之理。而不爲史蹟所迷歟。
太古國家觀念與近世國家觀念之差異
(一)公認人權
向也國家剝奪人權。因亦諱言小已之自由。國民多爲無權利之奴隸。所謂自由公民。僅少數耳。農工商買。多委諸奴隸之手。職此之故。賤視勤勞。凡奔走服役之夫。絕無毫黍價值。奴隸無關於國。僅託庇主人。以聯絡於國家而已。無與聞國事之權。無父母兄弟之邦。人格之權。剝蝕殆盡。習慣奉行。勝於法典。雖至善者亦無定局。而日趨於惡焉。奴隸謀叛。時有所聞。而莫不同遭酷遇者。
今也國家一視同仁。凡屬人類。均享人權。廢奴隸之堦。視爲不道。卽附土農奴。世傳僕役。亦視爲背乎人身天然之自由。人之身體。爲享有權利之主。不得視同器皿。附屬於人。勤勞之事。珍重期待。一任自由。各級人民。均有與聞政事之資格。選舉之制。擴充至普。甚至奔走服役之子。亦畀之而不遺。奴隸謀叛。於今弗覩。國基於民。故根深啻固。安若泰山。
- 一涵曰、吾國貴賤堦級。方諸西土。似不若彼之酷。布衣而爲卿相。匹夫而作帝王者。比比皆是。是乃自始而然。非羣化演進。悟而革之者也。至享有人權、與聞政事、國基於民諸事。方之彼邦。將類其近世之制。抑類其太古之制歟。識者當能辯之。天國爲人而設者也。國家權利。卽以人民權利爲根基。自由人格。全為蘄求權利之梯階。而權利又爲謀達人生歸宿之憑藉。人生歸宿。還在人生。非一有國家。便爲歸宿之所。以人民爲國家之犧牲品。若主人之豢畜犬豕麋鹿然。視人若物。剝盡其權。此太古國家之盛衰興廢。所以視政府之智愚賢不肖。而其應如響也。今者國本在民之理。大闡明於西方。舉國家全力。保護人民之權利。人智日啓。卽國家之文化日高。國家文明。因人演進。自今以往。日新月盛。將永絕一治一亂突興突敗之局。而立不退轉之文明。然則保障人權。其今日立國之神髓也歟。
(二)國家措施之範圍
向也國家行爲。於人生事業。總括無遺。舉宗教典章。道德技藝。學術文化。一聽國家之措施。祝宗之職。卽爲布政之官。小己之精神自由,亦多爲其所否認。
今也國家自悟限制其權力。而爲法律政治之社會。宗教信仰之管轄,均委之教會及小己之自爲。祝宗之職。專爲司教之官。科學技藝,脫離國權之干涉。而質疑建說之自由。又舉爲國家所珍衞焉。
- 一涵曰、立憲國家之第一要義。卽在限制其政權。而範圍之於法律之中。國家違法。與人民違法。厥責維均。蓋國家人民。互相對立。國家權力。僅能監護人民之舉動。防其互相侵害。無間於物質精神。國家均不能以自力舉行之。國家可高懸獎勵學術技藝之典章。而不能以其權力自圖其發展。國家可頒布獎勵生產企業之命令。而不能自任勤勞。自冒危險。其所能者。則立於人民之後。贊助人民自爲之耳。質疑建說之自由。乃人民自爲之憑藉。所以瀹靈答智。俾充發其本然獨立之能者也。今者吾國政權。其有所限制歟。質疑建說。果得自由歟。世有君子。舉吾國政綱。層層抉剝。必有以知其近於近世。抑近於太古者矣。
(三)小己自由及私法
向也握有權利者。僅公民耳。希臘公私兩法。雜空混淆。羅馬雖區分其原理。然私法之行。猶全恃人民與國家之意嚮。小己自由爲其與國家抵觸也。亦痛惡而深諱之。
今也小己舉有權利。私法公法,畫然判分。然私法之事。乃國家所認許。非國家所創制。乃國家所保護。非國家所指揮。人民自由。獨立發展。不爲國家所侵蝕。行使權利。舉由一己之意志。而不爲國權之所拘。
- 一涵曰、約翰彌爾氏謂自由爲繕心淪性。鍛鏈人生特操異撰之資。柏哲士謂國愈文明。則自由之範圍愈廣。蓋維皇降衷。各有異秉。非隨異而之。充發至盡。則無由展其天能。故自由尚焉。國家之文明愈高。自由之界域愈廣。實則自由之界域愈廣。國家之文明始克愈高耳。今者吾國小己。卽夢寐猶不得自由。束縛馳驟。較之希臘羅馬。且萬萬有加焉。而鼎鼎文名之子。且公然著論。拾赫胥黎之片語。駁盧梭之眞詮。引物理家言。證明天壤間絕無所謂自由之事。蓋自忘其前日盛稱約翰彌爾書時。曾作何言語也。
(四)統治權
向也國家統治權絕對獨立。
向也國家統治權。乃立憲以自制。
- 一涵曰、近日留東法政學生。頗拾東人牙慧。唱國權無限之說。然東人崇德學。不讀伯倫智理之書乎。
(五)直接政治代表政治
向之國權。主權者直接運用之。在古代共和國家。爲公民凡齊集國民議會。以直決主要之公務。
今則代議制興。代表機關。由公民進舉者組織之。以代表齊民之意嚮。核定國典。運用政權。則今之代表機關之能力。實視古代爲尤優焉。
(六)都城民族
希臘爲都城國家。羅馬則擴張之而爲世界國家。
近世以民族國家爲最要。都城僅國中之社會。非爲國家之中心。
(七)分職
向也國家之運施。雖因性質主旨而異。然常以同一機關。舉行各種之職務。立法行政司法等職。時執行於同一議會。同一官員。
近世則設官分職。各種事務。畀諸各種機關。昔之因權力之旨而分者。今則轉因人身之職務而分矣。
(八)國際關系
古代國家之受制於外也。僅爲他國所抗拒而不受普通國際法之制裁。羅馬且悍然以轄治世界之力。爲己國之特權。
近世國家。舉認國際法以限制其國權。藉之保全其民族之生存。反國家之自由。而不許一國高張國權。加諸他國之上。
中古國家觀念與近世國家觀念之差異
(一)源於上帝及源於人生
中世思想。以國家及國家之治權。爲由神降。而國家制度。乃神所指揮創造者焉。
近世國家。則爲人類所建築。立於人類性情之上。乃公共生活之一制度。創設運用於含靈秉氣之人生。由之以蘄人類之歸宿者也。
- 一涵曰、神權國家之說。以元首直接代宣神意。天威尊嚴。懍然不可干犯。其弊也小己對抗政府之權利。掃地盡矣。近世乃一反其說。而謂國家爲人類所創造。以求人生之歸宿者。而國家人民。始同處於法律之中。而有平等對抗之資格。小己權利。乃於以蔚然振興。郅治之基。方定於此。吾國古雖以神道設教。稱元首曰天子。然論政之書。其迷信神權。未嘗如西土之竺。乃今者於古無神權之國中。倏有祭天典禮。比隆於古之帝王。某氏賢者也。竟有『郊天典禮與政治思想之關係』一篇皇皇大文。載之京報。盛稱神權政治。且謂外國學者不知我國政治之大本。嗚呼、是何說者。吾國人其狂易邪。何以國家思想。固猶在太古以上也。最近政象之支離。豈盡執政之咎哉。曲學阿世之士。盍自反乎。
(二)神學及科學
中古國家觀念。舉爲神學原理所統制。回教認國土爲上帝之王國。而託之於蘇丹(Suetan.)。耶教則明認國家與教會之二重主義。但信上帝有二道。 一聖一俗。一託諸法王。一託諸皇帝。新教諱言神道。僅認國家之大權。惟君主權力。降自上帝。故欲堅握國權。必準乎宗教觀念。
近世國家根本原則。爲人類哲學史學所制定。而政治之學。首以人生理論。詮明國家之性質。有謂國家爲小己社會聯合而成。以衞其安寧自由者。有謂以民族爲本位。締合以成者。國家觀念不迷於宗教。亦不反乎宗教。國家不恃宗教信仰。而亦不諱言維皇降哀之事。及政府信教之爲。至於政治。則蔚成科學不羼雜神道。但殫力詮明國家爲人種創造之制度焉。
(三)神政
中古國家之觀念。與東方民族迴殊。東方民族。爲直接神政。西方則間接神政。而主治之人。卽為上帝之代表。
近世國家。一切神政。均屏諸民族之政治良能而外。國家爲人類創設之制度。國家治權。爲公法所限定。而政治蘄嚮。詮以人性之理。運以人類之力。以求民族之公安。
(四)宗教
中古國家。全憑社會之信仰。而要求統一之信條。信根淺薄者流。及旁門外道之子。舉剝奪其政權。迫脅驅除。俾無噍類。其最上者。則僅容忍之。
近世國家。舉不以宗教爲法典之條件。公法私法。均脫教旨而獨立。且爲之保護信教之自由。俾異教之徒。互相和結。卽有背教不信之子。亦禁其橫加迫脅之行。
(五)教會
中古耶教之徒。謂教會爲精神之事。故高尚國家爲肉體之事。故卑下。此掌教之主。所以高立於國王之上。而僧侶亦首出於常人。以享有寬免租稅之惠。及特別大權。
近世國家。自擬人身。舉其精神肉體。而一以貫之。精神卽民族精神肉體卽憲法也獨立以與教會相對峙。且積人爲體。含蘊質力。主有至高之權。 駕乎教會之上。國家法權。四民同享。僧侶之高貴。既非所認。卽許免及特權之事。亦並與而廢之。
(六)教育
中古教會。掌有教育青年之權。科學之事。亦運行於其權力之下。
近世國家僅以宗教教育。畀諸教會。至學校乃國家之學校。科學則離教權而自由獨立。其自由之事。國家則專司保護焉。
(七)公法及私法
公私兩法。無所區分。領土權視同物權。爲國王之所私有。國王權力。卽其家族權利焉。
公法私法。畫然判分。公共權利。一變而爲公共義務。
(八)割據主義及統一主義
中古封建制興。國權分裂。遞嬗遞降。由神及王。由王而公侯。而武士。而都邑。法律之制定。極其萬殊。
近世國家爲民族所部勒。用其國權。保持統一。國基奠於民族之上。愈張愈廣。法度典章。適於民族人道。而一視同仁。
(九)代議制
中古代表。限於堦級。僧徒貴族。最占其勢力。法度典章。亦因身分財產而異。
近世國家。必賴人民代表。四民平等。絕無差異。國家大權。掌於多數人民之手。而其根基。畢奠於齊民之上。各級平權。同爲公民。法度典章。全國人民一體待遇。
- 一涵曰、今世國家原理。在以國家爲全體人民之國家。非爲主政者一人之私產。無間君主共和。皆取惟民主義。國屬於民之特徵。卽在與人民以參政權一事。故代表制之設立。卽明示國家爲公。宣布人民總意。卽爲國家施政之準則。俾各黨各派各級各流之意見感情希望痛苦。得以如量宣洩。相劑相調。鑄成薩威稜帖(Sovereignty)。民情舒則國基固。長治久安之道。肇於是矣。今者吾國之薩威稜帖。既不許合人民總意以鑄成。則卽有代表機關。亦聾啞者之口耳。具文而已。絕非宣示人民意見感情希望痛苦者。矧並此具文而猶欲絕之哉。固不若謂爲中古國家。或竟曰部落。猶似名稱其實也。
(十)自由
列侯貴族。自由之權大張。致國家權力。旁落下墮。村農貧氓之自由權。剝奪殆盡。使終拘於不自由之天。
近世國家。公民之自由。展至各級。全體國民。均服從於國權之下。
(十一)國家措施之範圍
中古國家。固亦有法。然裁判之事。有所督厲。致人民不能維持其權利。政府行政。均甚衰弱。且毫無發達之可期。
近世國家。爲其立憲也。故亦爲法制國。惟同時從事於生計文化。而以政治統繫一切焉。政府強固。行政亦殫精進展。而以求民族社會之治安爲歸。
(十二)無意而然之習慣及精心創制之立法
中古國家。鮮有精心卓識經營締造之事。多隨自然及大勢之所趨。人人所知。惟在天然之發育。而習慣之事卽其典章制度之大源。
近世國家。幾無一事不由意匠費營。其所措施。皆有物有則。根於法理。而不因其天然人爲之法。乃其典章制度所由生。
- 一涵曰、統觀伯氏之說。則國家觀念。由渾之畫。由虛而實。由迷信而眞理。出治之權。亦由一堦一級。降而普及齊民。大例昭然。五洲萬國。舉莫能逃者也。乃迴顧吾邦。事事反古。出死力以排除近世國家原理。似惟民主義能行萬方者。獨不能行於吾國。非持數千年前陳言古義。逆繫人心。則其羣必將立渙。凡其制爲吾史乘中所未經見。卽當視作異端左道。百計驅除。一若國國皆循進化大勢以前趨。獨吾一國必遙立於天演公例而外。逆進化之大勢而退轉。自由平權人格權利。在他國視爲天經地義。傾國家全力以保護之者。在吾國必視爲離經畔道。傾國家全力以剷除之。他國已入於一治不亂之時者。吾國必永罹一治一亂之刦。猶曰此吾國歷史之特徵也。此先王之微言大義深入人心也。此亞洲民俗不能強合歐美也。囚心於虞夏商周。定睛在三皇五帝。迷身於一朝一代歷史現象之中。舉其比例參勘觀察會通之官能。屏而不用。則迷於一國史蹟。更何待言。蘇子曰、不識廬山眞面目。祇緣身在此山中。吾國君子。得毋同病此歟。欲知妍媸。在於取鏡自鑑。迻譯此篇。取鏡之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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