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规则

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规则
沿革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内政部;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中华民国劳动部

  1. 中华民国63年12月21日内政部(63)台内劳字第607727号令订定发布
  2. 中华民国74年1月19日内政部(74)台内劳字第266552号令修正发布
  3. 中华民国75年8月8日内政部(75)台内劳字第429384号令修正发布
  4. 中华民国79年5月30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79)台劳二字第11332号令修正发布
  5. 中华民国85年2月14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5)台劳安二字第104858号令修正发布全文36条
  6. 中华民国96年8月13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安2字第0960145522号令修正发布全文37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7. 中华民国103年7月1日劳动部劳职授字第10302007782号令修正发布第1、20、37条条文;增订第35-1、36-1条条文;并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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