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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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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沿革
制定機關:
中華民國內政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勞動部
中華民國63年12月21日
內政部(63)台內勞字第607727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74年1月19日
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266552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75年8月8日
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429384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79年5月30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台勞二字第11332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85年2月14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台勞安二字第10485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6條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2字第096014552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302007782號令修正發布第1、20、37條條文;增訂第35-1、36-1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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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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