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九六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联合国大会决议案一九九一甲及乙(十八)所通过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及第六十一条之修正案上述修正案之生效议定书
关于一九六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联合国大会决议案一九九一甲及乙(十八)所通过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及第六十一条之修正案上述修正案之生效议定书 1965年8月31日 |
关于一九六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联合国大会决议案一九九一甲及乙(十八)所通过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及第六十一条之修正案
上述修正案之生效议定书
公历一千九百六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订于纽约联合国会所
查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如下:
“本宪章之修正案经大会会员国三分二之表决并由联合国会员国三分二,包括安全理事会全体常任理事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对于联合国全体会员国发生效力。 ”,
查联合国大会前于一九六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依照该等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通过决议案一九九一甲及乙(十八)所载关于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及第六十一条之修正案,
查该第一百零八条所规定批准上述修正案之必要条件,依本议定书附件所载,已于一九六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具备,各该修正案已于该日对联合国全体会员国发生效力,
又查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及第六十一条之修正条文如下:
“一、安全理事会以联合国十五会员国组织之。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应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大会应选举联合国其他十会员国为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选举时首宜充分斟酌联合国各会员国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本组织其馀各宗旨上之贡献,并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匀分配。
“二、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任期定为二年。安全理事会理事国自十一国增至十五国后第一次选举非常任理事国时,所增四国中两国之任期应为一年。任满之理事国不得即行连选。
“三、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代表一人。 ”,
“一、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权。
“二、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表决之。
“三、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但对于第六章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内各事项之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一、经济暨社会理事会由大会选举联合国二十七会员国组织之。
“二、除第三项所规定外,经济暨社会理事会每年选举理事九国,任期三年。任满之理事国得即行连选。
“三、经济暨社会理事会理事国自十八国增至二十七国后第一次选举时,除选举理事六国接替任期在该年年终届满之理事国外,应另增选理事九国。增选之理事九国中,三国任期一年,另三国任期二年,一依大会所定办法。
“四、经济暨社会理事会之每一理事国应有代表一人。”是以,本人,联合国秘书长宇谭,兹特签署以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及西班牙文作成之本议定书正本二份,其中一份存放联合国秘书处档案库,一份送交联合国宪章保管者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本议定书副本应分送联合国全体会员国。
公历一千九百六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订于纽约联合国会所。
截至一九六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已向秘书长交存上述修正案批准书之会员国名单:
会员国 | 交存日期 |
牙买加 | 一九六四年三月十二日 |
泰国 | 一九六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
阿尔及利亚 | 一九六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
迦纳 | 一九六四年五月四日 |
突尼西亚 | 一九六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
喀麦隆 | 一九六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
衣索比亚 | 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
中非共和国 | 一九六四年八月六日 |
约旦 | 一九六四年八月七日 |
加彭 | 一九六四年八月十一日 |
千里达及托贝哥 | 一九六四年八月十八日 |
几内亚 | 一九六四年八月十九日 |
多哥 | 一九六四年八月十九日 |
纽西兰 | 一九六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
利比亚 | 一九六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
尼日 | 一九六四年九月八日 |
加拿大 | 一九六四年九月九日 |
印度 | 一九六四年九月十日 |
赖比瑞亚 | 一九六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
马利 | 一九六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
象牙海岸 | 一九六四年十月二日 |
奥地利 | 一九六四年十月七日 |
哥斯大黎加 | 一九六四年十月七日 |
坦尚尼亚联合共和国 | 一九六四年十月七日 |
爱尔兰 | 一九六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
肯亚 | 一九六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
查德 | 一九六四年十一月二日 |
冰岛 | 一九六四年十一月六日 |
摩洛哥 | 一九六四年十一月九日 |
菲律宾 | 一九六四年十一月九日 |
锡兰 | 一九六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
卢安达 | 一九六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
伊拉克 | 一九六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尼泊尔 | 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三日 |
奈及利亚 | 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五日 |
阿尔巴尼亚 | 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七日 |
南斯拉夫 | 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九日 |
马达加斯加 | 一九六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
荷兰 | 一九六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
阿拉伯联合共和国 | 一九六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
挪威 | 一九六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
瑞典 | 一九六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
古巴 | 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巴西 | 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
科威特 | 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波兰 | 一九六五年一月八日 |
丹麦 | 一九六五年一月十二日 |
伊朗 | 一九六五年一月十二日 |
保加利亚 | 一九六五年一月十三日 |
芬兰 | 一九六五年一月十八日 |
捷克斯拉夫 | 一九六五年一月十九日 |
茅利塔尼亚 | 一九六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
罗马尼亚 | 一九六五年二月五日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 | 一九六五年二月十日 |
乌干达 | 一九六五年二月十日 |
叙利亚阿拉伯共和国 | 一九六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
阿富汗 | 一九六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
蒙古 | 一九六五年三月十日 |
巴基斯坦 | 一九六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
狮子山 | 一九六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
寮国 | 一九六五年四月二十日 |
塞内加尔 | 一九六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
尚比亚 | 一九六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
比利时 | 一九六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
墨西哥 | 一九六五年五月五日 |
苏丹 | 一九六五年五月七日 |
以色列 | 一九六五年五月十三日 |
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 一九六五年五月十七日 |
马来西亚 | 一九六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
马拉威 | 一九六五年六月二日 |
缅甸 | 一九六五年六月三日 |
日本 | 一九六五年六月四日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一九六五年六月四日 |
澳大利亚 | 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 |
沙乌地阿拉伯 | 一九六五年六月十七日 |
马耳他 | 一九六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
土耳其 | 一九六五年七月一日 |
刚果(布拉萨市) | 一九六五年七月七日 |
也门 | 一九六五年七月七日 |
巴拿马 | 一九六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
希腊 | 一九六五年八月二日 |
中国 | 一九六五年八月二日 |
西班牙 | 一九六五年八月五日 |
巴拉圭 | 一九六五年八月十七日 |
瓜地马拉 | 一九六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
布隆提 | 一九六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
法兰西 | 一九六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
义大利 | 一九六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
智利 | 一九六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
厄瓜多 | 一九六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
美利坚合众国 | 一九六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
文存批准者总数: | 九五 |
一九六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联合国会员国总数: | 一一四 |
依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使修正案生效应有之批准数额(联合国会员国之三分二包括安全理事会全体常任理事国): | 七六 |
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中最后一份批准书之交存日期: | 一九六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
修正案对于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发生效力之日期: | 一九六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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