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一九六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聯合國大會決議案一九九一甲及乙(十八)所通過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及第六十一條之修正案上述修正案之生效議定書
關於一九六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聯合國大會決議案一九九一甲及乙(十八)所通過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及第六十一條之修正案上述修正案之生效議定書 1965年8月31日 |
關於一九六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聯合國大會決議案一九九一甲及乙(十八)所通過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及第六十一條之修正案
上述修正案之生效議定書
公曆一千九百六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訂於紐約聯合國會所
查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如下:
“本憲章之修正案經大會會員國三分二之表決並由聯合國會員國三分二,包括安全理事會全體常任理事國,各依其憲法程序批准後,對於聯合國全體會員國發生效力。 ”,
查聯合國大會前於一九六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依照該等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通過決議案一九九一甲及乙(十八)所載關於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及第六十一條之修正案,
查該第一百零八條所規定批准上述修正案之必要條件,依本議定書附件所載,已於一九六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具備,各該修正案已於該日對聯合國全體會員國發生效力,
又查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及第六十一條之修正條文如下:
“一、安全理事會以聯合國十五會員國組織之。中華民國、法蘭西、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美利堅合眾國應為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大會應選舉聯合國其他十會員國為安全理事會非常任理事國,選舉時首宜充分斟酌聯合國各會員國於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及本組織其餘各宗旨上之貢獻,並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勻分配。
“二、安全理事會非常任理事國任期定為二年。安全理事會理事國自十一國增至十五國後第一次選舉非常任理事國時,所增四國中兩國之任期應為一年。任滿之理事國不得即行連選。
“三、安全理事會每一理事國應有代表一人。 ”,
“一、安全理事會每一理事國應有一個投票權。
“二、安全理事會關於程序事項之決議,應以九理事國之可決票表決之。
“三、安全理事會對於其他一切事項之決議,應以九理事國之可決票包括全體常任理事國之同意票表決之;但對於第六章及第五十二條第三項內各事項之決議,爭端當事國不得投票。”,
“一、經濟暨社會理事會由大會選舉聯合國二十七會員國組織之。
“二、除第三項所規定外,經濟暨社會理事會每年選舉理事九國,任期三年。任滿之理事國得即行連選。
“三、經濟暨社會理事會理事國自十八國增至二十七國後第一次選舉時,除選舉理事六國接替任期在該年年終屆滿之理事國外,應另增選理事九國。增選之理事九國中,三國任期一年,另三國任期二年,一依大會所定辦法。
“四、經濟暨社會理事會之每一理事國應有代表一人。”是以,本人,聯合國秘書長宇譚,茲特簽署以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及西班牙文作成之本議定書正本二份,其中一份存放聯合國秘書處檔案庫,一份送交聯合國憲章保管者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本議定書副本應分送聯合國全體會員國。
公曆一千九百六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訂於紐約聯合國會所。
截至一九六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已向秘書長交存上述修正案批准書之會員國名單:
會員國 | 交存日期 |
牙買加 | 一九六四年三月十二日 |
泰國 | 一九六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
阿爾及利亞 | 一九六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
迦納 | 一九六四年五月四日 |
突尼西亞 | 一九六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
喀麥隆 | 一九六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
衣索比亞 | 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
中非共和國 | 一九六四年八月六日 |
約旦 | 一九六四年八月七日 |
加彭 | 一九六四年八月十一日 |
千里達及托貝哥 | 一九六四年八月十八日 |
幾內亞 | 一九六四年八月十九日 |
多哥 | 一九六四年八月十九日 |
紐西蘭 | 一九六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
利比亞 | 一九六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
尼日 | 一九六四年九月八日 |
加拿大 | 一九六四年九月九日 |
印度 | 一九六四年九月十日 |
賴比瑞亞 | 一九六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
馬利 | 一九六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
象牙海岸 | 一九六四年十月二日 |
奧地利 | 一九六四年十月七日 |
哥斯大黎加 | 一九六四年十月七日 |
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 | 一九六四年十月七日 |
愛爾蘭 | 一九六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
肯亞 | 一九六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
查德 | 一九六四年十一月二日 |
冰島 | 一九六四年十一月六日 |
摩洛哥 | 一九六四年十一月九日 |
菲律賓 | 一九六四年十一月九日 |
錫蘭 | 一九六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
盧安達 | 一九六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
伊拉克 | 一九六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尼泊爾 | 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三日 |
奈及利亞 | 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五日 |
阿爾巴尼亞 | 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七日 |
南斯拉夫 | 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九日 |
馬達加斯加 | 一九六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
荷蘭 | 一九六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
阿拉伯聯合共和國 | 一九六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
挪威 | 一九六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
瑞典 | 一九六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
古巴 | 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巴西 | 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
科威特 | 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波蘭 | 一九六五年一月八日 |
丹麥 | 一九六五年一月十二日 |
伊朗 | 一九六五年一月十二日 |
保加利亞 | 一九六五年一月十三日 |
芬蘭 | 一九六五年一月十八日 |
捷克斯拉夫 | 一九六五年一月十九日 |
茅利塔尼亞 | 一九六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
羅馬尼亞 | 一九六五年二月五日 |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 | 一九六五年二月十日 |
烏干達 | 一九六五年二月十日 |
敘利亞阿拉伯共和國 | 一九六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
阿富汗 | 一九六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
蒙古 | 一九六五年三月十日 |
巴基斯坦 | 一九六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
獅子山 | 一九六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
寮國 | 一九六五年四月二十日 |
塞內加爾 | 一九六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
尚比亞 | 一九六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
比利時 | 一九六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
墨西哥 | 一九六五年五月五日 |
蘇丹 | 一九六五年五月七日 |
以色列 | 一九六五年五月十三日 |
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 一九六五年五月十七日 |
馬來西亞 | 一九六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
馬拉威 | 一九六五年六月二日 |
緬甸 | 一九六五年六月三日 |
日本 | 一九六五年六月四日 |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 一九六五年六月四日 |
澳大利亞 | 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 |
沙烏地阿拉伯 | 一九六五年六月十七日 |
馬耳他 | 一九六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
土耳其 | 一九六五年七月一日 |
剛果(布拉薩市) | 一九六五年七月七日 |
也門 | 一九六五年七月七日 |
巴拿馬 | 一九六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
希臘 | 一九六五年八月二日 |
中國 | 一九六五年八月二日 |
西班牙 | 一九六五年八月五日 |
巴拉圭 | 一九六五年八月十七日 |
瓜地馬拉 | 一九六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
布隆提 | 一九六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
法蘭西 | 一九六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
義大利 | 一九六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
智利 | 一九六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
厄瓜多 | 一九六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
美利堅合眾國 | 一九六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
文存批准者總數: | 九五 |
一九六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聯合國會員國總數: | 一一四 |
依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使修正案生效應有之批准數額(聯合國會員國之三分二包括安全理事會全體常任理事國): | 七六 |
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中最後一份批准書之交存日期: | 一九六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
修正案對於聯合國所有會員國發生效力之日期: | 一九六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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