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旅顺口之协定
← | 关于大连之协定 | 关于旅顺口之协定 中华民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 中华民国34年(1945年)8月14日 |
关于中苏此次共同对日作战苏联军队进入中国东三省后苏联军总司令与中国行政当局关系之协定 |
四
编辑关于旅顺口之协定
编辑兹为符合并补充中苏友好同盟条约起见,缔约国双方议定各条如左:
第 一 条
为加强中苏两国之安全以防制日本再事侵略起见,中华民国政府同意两缔约国共同使用旅顺口为海军根据地。
第 二 条
前条所开海军根据地区之正确界限,应依所附之说明及地图之规定 (见附件) 。
第 三 条
缔约国同意旅顺口作为纯粹海军根据地,仅由中苏两国中苏两国军舰及商船使用。
关于上开海军根据地共同使用之事项,设立中苏军事委员会处理之。该委员会由华籍代表二人,苏籍代表三人组织之,委员长由苏方派任,副委员长由华方派任。
第 四 条
上开海军根据地之防护,中国政府委托苏联政府办理之。苏联政府得建置为防护上开海军根据地必要之设备,其费用由苏联政府自行负担。
第 五 条
该区域内之民事行政属于中国。中国政府,对于主要民政人员之委派,将顾及苏联在该区域内之利益。
旅顺市主要民事行政人员之任免,由中国政府征得苏联军事指挥当局之同意为之。
在该区域内之苏联军事指挥当局为保障安全与防卫起见向中国行政当局所作之建议,该行政当局予以实行;如有争议,则此类事件应提请中苏军事委员会审议决定之。
第 六 条
苏联政府在第二条所述之地区内,有权驻扎陆海空军,并决定其驻扎地点。
第 七 条
苏联政府并担任设置及维持为该区域航行安全所必需之灯塔信号及其他设备。
第 八 条
本协定期满后,所有苏联在该区域内建置之一切设备及公产应无偿归为中国政府所有。
第 九 条
本协定期限定为三十年,自批准之日生效。两全权代表将本协定签字盖章,以昭信守。本协定中文,俄文各缮二份,中文俄文有等同效力。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全权代表 王 世 杰(签名)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全权代表 莫洛托夫(签名)
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在莫斯科所签订关于旅顺协定附件
关于旅顺港协定第二条所规定海军根据地区域之境界,自辽东半岛西岸候山岛湾以南之地点起,向东方面经过石河站及邹家咀子至该半岛东岸东西划为一线,此线以南为本地区陆路之界线,但大连市除外。
协定所规定辽东半岛区域西方水面下列横线以南各岛归入本地区,此横线系自北纬三十九度正东经一百二十四度四十九分之点起,至北纬三十九度二十分东经一百二十一度三十一分之点止,将两点连为一线以后转向东北普兰店方向至其以南之陆路界线之起点。
辽东半岛地区东方水面,在下列曲线以南各岛归入本地区。此曲线系自陆上界线终点起,向东经过北纬三十九度二十分,东经一百二十三度零八分之点后转向东南至北纬三十九度正东经一百二十三度十六分之地点为止 (附俄国五十万分之一地图) 。
地区境界将由中苏混合委员会在当地划定,并设置标识,必要时在水面亦设标识,届时应绘就水陆地图,附具详细说明,所绘陆上地图为一比二五、〇〇〇。所绘海上地图为一比三〇〇、〇〇〇。
该混合委员会工作开始日期,由双方另定之。
上述委员会所拟定地区境界之说明及地图,应由两国政府核准之。
王 世 杰(签名)
莫洛托夫(签名)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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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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