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督军刘镇华为长沙日鉴惨杀市民抗议电
电文 中华民国 陕西督军刘镇华 中华民国12年(1923年)6月14日 1923年6月14日 |
同时对惨案发出抗议电者计有开封督理张福来、河南省长张凤台;张家口都统张锡元;武昌督军萧耀南;山东省长熊炳琦;蚌埠督军马联甲等。 |
北京大总统,国务院、外交部、参众两院,王巡阅使,冯检阅使、保定曹巡阅使,各省督军、督理、省长、都统均鉴:
顷读湖南赵省长东电,日舰强横,意存挑衅,纵兵登陆,惨杀多人,蔑视主权,弁髦公法,军民痛愤。九城同心,我辈保国卫民,责无旁贷。应请政府严重交涉,各省合力抗争,以公理为前提,仗意为后盾。雪吾国耻,抑彼强权。国家率甚。民生幸甚。
刘镇华。寒印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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