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海空军军旗条例 (民国111年)

陆海空军军旗条例 (民国96年) 陆海空军军旗条例
立法于民国111年5月3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1年(2022年)5月3日
中华民国111年(2022年)5月18日
公布于民国111年5月18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10004155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1年(2022年)5月20日至今

中华民国 74 年 12 月 17 日 制定11条
中华民国 75 年 1 月 3 日公布1.总统(75)华总(一)义字第 0009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1 条
中华民国七十五年一月八日国防部(75)恕恻字第 0096 号令转颁
中华民国 91 年 6 月 4 日 修正第4, 5条
修正第4条附图二
修正第5条附图三
中华民国 91 年 6 月 26 日公布2.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100128120号令修正公布第 4、5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2 年 4 月 29 日 修正第5条
中华民国 92 年 5 月 21 日公布3.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200088660号令修正公布第 5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6 年 6 月 14 日 修正第5条
中华民国 96 年 7 月 4 日公布4.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600085831号令修正公布第 5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台规揆字第1010154558号公告第 4 条第 1 项第 5 款、第 5 条第 1 项第 6 款、第 7 款配合国防部组织调整,所列“联合后勤旗”、“国防部联合后勤司令旗”、“国防部后备司令旗”,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停止办理
中华民国 111 年 5 月 3 日 修正第4, 5条
修正第4条附图二
中华民国 111 年 5 月 18 日公布5.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100041551号令修正公布第 4、5 条条文及附图二

第一条

  陆海空军军旗,依本条例规定。

第二条

  军旗种类如左:
  一、统帅旗。
  二、军事单位旗。
  三、官职旗。
  四、官阶旗。
  五、海军专用旗。

第三条

  统帅旗,为总统统率全国陆海空军之旗。其旗式如附图一。
附图一:统帅旗

第四条

  军事单位旗,区分如下:
  一、国防部旗。
  二、陆军旗。
  三、海军旗。
  四、空军旗。
  五、后备旗。
  六、宪兵旗。
  七、海军陆战队旗。
  前项各款旗式,如附图二。
  军事单位旗,依前二项规定不足以表示机关、部队、学校之特性时,得由国防部依实际需要定之。
附图二:军事单位旗

第五条

  官职旗,区分如下:
  一、国防部部长旗。
  二、国防部参谋总长旗。
  三、国防部陆军司令旗。
  四、国防部海军司令旗。
  五、国防部空军司令旗。
  六、国防部后备指挥官旗。
  前项第一款、第二款旗式,如附图三。第三款至第六款旗式,由国防部定之。
  官职旗,依前二项规定不足以表示官职之特性时,得由国防部依实际需要定之。
附图三:官职旗

第六条

  官阶旗,为陆海空军军官官阶识别之旗。其区分及旗式,由国防部定之。

第七条

  海军专用旗,为海军舰艇执行任务之旗。其区分如左:
  一、舰首旗。
  二、海军资深军官旗。
  三、海军战队长旗。
  四、海军海道测量舰艇桅旗。
  五、长旒。
  六、其他经国防部核定之专用旗。
  前项旗式,由国防部定之。

第八条

  统帅旗,由国防部制作。其他各种军旗,由国防部统一制颁或授权制颁之。

第九条

  本条例所定各种军旗之图说及使用、悬挂、持行之规定,由国防部定之。

第十条

  本条例施行细则,由国防部定之。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附图一:统帅旗
附图二:军事单位旗
附图三:官职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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