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海军大元帅统率办事处转大元帅令加强清乡办法歼灭白朗部

密电
中华民国陆海军大元帅统率办事处
中华民国3年(1914年)7月14日
1914年7月14日

开封田巡按使、南阳飞送赵护军使:

华密。奉大元帅训令:

据田统领作霖电称:鲁北宝南地形远则高山深谷,近则峻岭密沟,形同窑穴天然匪薮。村内妇孺,安如平常,现〔视〕匪如家人,视兵如仇雠。匪在村后,兵在村前,讯之则云:并无匪踪,近已三次吃亏,兵多则弥山耕夫,兵少则周村皆匪。查鲁、宝、郏、伊匪巢,方图〔圆〕不过百馀里,方、舞、泌匪巢不过百五十里见方,宜分驻重兵,清乡严洗,俾匪无巢可回,无地可居,匪种自绝等语。豫省匪徒出没无常,至官军疲于奔命,良由槃踞深固,有恃无恐。揭其巢穴,廓清艾夷,则匪失所依据,不难聚而歼之。该统领所陈驻兵清乡办法,不为无见。仰即与赵护军使、匪田巡按使妥商,采择施行等因。特寄。

统率办事处。寒印。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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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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