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军军费岁出豫算次序令
陆军军费岁出豫算次序令(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国务总理赵秉钧陆军总长段祺瑞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12月17日 1912年12月17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十二月十八日第二百三十一号 临时大总统令 教令第十九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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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军费岁出豫算程式
编辑第一条 陆军部军需司。将某年度陆军军费岁出。其款项以下应当增减者。及豫算各种书类表册式样或其应当改善者。详细分别审查。汇订某年度军费岁出豫算程式。以前年度四月末为限。呈请陆军部长核定。
第二条 陆军部长查核某年度军费岁出豫算程式。画阅认可后。仍发交军需司。以前年度五月末为限。由军需司将该豫算程式。请登政府公报。并印刷成帙。通行全国管理军费岁出豫算各机关。(附表)
第二章 岁出槪算书
编辑第三条 各管理军费岁出豫算机关。按照该年度豫算程式中各款项以下增减方针。及岁出槪算书类表册式样。编造岁出槪算书。及各目明细说明书。以前年度九月末为限。送呈陆军部军需司查核。
但在陆军部内之各管理豫算机关。以前年度八月末为限。送付军需司查核。
第四条 军需司将各项之岁出槪算书。汇编陆军全体岁出槪算书。及岁出槪算计算表。以前年度十月末为限。咨送财政部。由财政部送交国务会议决定。
第五条 国务会议。如对于前项计算表。有甚形核减之处。由陆军部将其款目核减额数及大槪情形。通吿各该机关。
第三章 豫定军费请求书
编辑第六条 陆军部军需司。奉国务院岁出槪算额决定之后。编造豫定军费请求书。及豫定军费请求各目明细说明书。以十二月末为限。咨送财政部。由财政部提交国会通过。
第四章 豫算定额分配
编辑第七条 陆军部军需司。于所定军费请求额。经国会议决公布之后。按各豫定军费请求额。编造各支发豫算计算书。送付各支发命令官及陆军会计审查处。并将一份咨送财政部。
第五章 附则
编辑第八条 凡未经改设行省之军费岁出豫算。以路途遥远。未能尽将岁出槪算。先付院议。应免岁出槪算。迳编豫定军费请求书。及豫定军费请求各目明细说明书。于十二月末以前。一律咨送财政部。提交国会通过。
第九条 临时特别需款。准照追加豫算办理。
第十条 本次序令俟各制度法令议决施行后。得由陆军部呈请改正之。
第十一条 本次序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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