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軍費歲出豫算次序令
陸軍軍費歲出豫算次序令(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國務總理趙秉鈞陸軍總長段祺瑞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2月17日 1912年12月17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十二月十八日第二百三十一號 臨時大總統令 教令第十九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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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軍費歲出豫算程式
編輯第一條 陸軍部軍需司。將某年度陸軍軍費歲出。其款項以下應當增減者。及豫算各種書類表冊式樣或其應當改善者。詳細分別審査。彙訂某年度軍費歲出豫算程式。以前年度四月末爲限。呈請陸軍部長核定。
第二條 陸軍部長查核某年度軍費歲出豫算程式。畫閱認可後。仍發交軍需司。以前年度五月末爲限。由軍需司將該豫算程式。請登政府公報。並印刷成帙。通行全國管理軍費歲出豫算各機關。(附表)
第二章 歲出槪算書
編輯第三條 各管理軍費歲出豫算機關。按照該年度豫算程式中各款項以下增減方針。及歲出槪算書類表冊式樣。編造歲出槪算書。及各目明細說明書。以前年度九月末爲限。送呈陸軍部軍需司查核。
但在陸軍部內之各管理豫算機關。以前年度八月末爲限。送付軍需司查核。
第四條 軍需司將各項之歲出槪算書。彙編陸軍全體歲出槪算書。及歲出槪算計算表。以前年度十月末爲限。咨送財政部。由財政部送交國務會議決定。
第五條 國務會議。如對於前項計算表。有甚形核減之處。由陸軍部將其款目核減額數及大槪情形。通吿各該機關。
第三章 豫定軍費請求書
編輯第六條 陸軍部軍需司。奉國務院歲出槪算額決定之後。編造豫定軍費請求書。及豫定軍費請求各目明細說明書。以十二月末爲限。咨送財政部。由財政部提交國會通過。
第四章 豫算定額分配
編輯第七條 陸軍部軍需司。於所定軍費請求額。經國會議決公佈之後。按各豫定軍費請求額。編造各支發豫算計算書。送付各支發命令官及陸軍會計審查處。並將一份咨送財政部。
第五章 附則
編輯第八條 凡未經改設行省之軍費歲出豫算。以路途遙遠。未能盡將歲出槪算。先付院議。應免歲出槪算。逕編豫定軍費請求書。及豫定軍費請求各目明細說明書。於十二月末以前。一律咨送財政部。提交國會通過。
第九條 臨時特別需款。准照追加豫算辦理。
第十條 本次序令俟各制度法令議決施行後。得由陸軍部呈請改正之。
第十一條 本次序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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