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共会谈纪要(双十协定)
又名: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
中华民国34年(1945年)10月10日于重庆市
国内和平协定
本作品收录于《中苏条约与双十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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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共会谈纪要(双十协定)

(新华社延安十三日电)兹将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全文发表如下:

“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

中国国民政府蒋主席于抗战胜利后,邀请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先生, 商讨国家大计。毛先生于八月二十八日应邀来渝,进见蒋主席,曾作多次会谈,同时双 方各派出代表,政府方面为王世杰、张群、张治中、邵力子四先生,中共方面为周恩来 、王若飞两先生,迭在友好和谐的空气中,进行商谈,已获得左列之结果,并仍将在互 信互让之基础上,继续商谈,求得圆满之解决。兹特发表会谈纪要如下:

一,关于和平建国的基本方针,一致认为,中国抗日战争业已结束,和平建国的新 阶段,即将开始,必须共同努力,以和平,民主,团结,统一为基础,并在蒋主席领导 之下,长期合作,坚决避免内战,建设独立、自由和富强的新中国,澈底实行三民主义 。双方又同认蒋主席所倡导之政治民主化,军队国家化,及党派平等合法,为达和平建国必由之途径。

二,关于政治民主化问题,一致认为应迅速结束训政,实施宪政,并应先采必要步 骤,由国民政府召开政治协商会议,邀集各党派代表及社会贤达协商国是,讨论和平建 国方案及召开国民大会各项问题,现双方正与各方洽商政治协商会议名额,组织及其职 权等项问题,双方同意一俟洽商完毕,政治协商会议即应迅速召开。

三,关于国民大会问题,中共方面提出:重选国民大会代表,延缓国民大会召开日期 及修改国民大会组织法,选举法和五五宪法草案等三项主张。政府方面表示:国民大会 已选出之代表,应为有效,其名额可使之合理的增加和合法的解决,五五宪法草案原曾 发动各界研讨,提出修改意见。因此,双方未能成立协议。但中共方面声明:中共不愿 见因此项问题之争论而破裂团结。同时双方亦同意将此问题提交政治协商会议解决。

四,关于人民自由问题,一致认为政府应保证人民享受一切民主国家人民在平时应 享受身体,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之自由,现行法令当依此原则,分别予以废 止或修正。

五,关于党派合法问题,中共方面提出政府应承认国民党、共产党及一切党派的平 等合法地位。政府方面表示:各党派在法律之前平等,本为宪政常轨,今可即行承认。

六,关于特务机关问题,双方同意政府应严禁司法和警察以外机关有拘捕,审讯和 处罚人民之权。

七,关于释放政治犯问题,中共方面提出除汉奸以外之政治犯,政府应一律释放。 政府方面表示:政府准备自动办理,中共可将应释放之人提出名单。

八,关于地方自治问题,双方同意各地应积极推行地方自治,实行由下而上的普选 ,惟政府希望不以此影响国民大会之召开。

九,关于军队国家化问题,中共方面提出:政府应公平合理的整编全国军队,确定 分期实施计划,并重划军区,确定征补制度,以谋军令之统一。在此计划下,中共愿意 其所领导的抗日军队由现有数目缩编至二十四个师至少二十个师的数目,并表示可迅速 将其所领导而散布在广东、浙江、苏南、皖南、皖中、湖南、湖北、河南、(豫北不在 内)八个地区的抗日军队着手复员。并从上述地区逐步撤退应整编的部队至陇海路以北及苏北,皖北的解放区集中。政府方面表示:全国整编计划正在进行,此次提出商谈之 各项问题,果能全盘解决,则中共所领导的抗日军队缩编至二十个师的数目,可以考虑 。关于驻地问题,可由中共方面提出方案,讨论决定。中共方面提出中共及地方军事人 员参加军事委员会及其各部的工作,政府应保障人事制度,任用原部队人员为整编后的 部队的各级官佐,编馀官佐,应实行分区训练,设立公平合理的补给制度,并确定政治 教育计划。政府方面表示:所提各项,均无问题,亦愿商谈详细办法。中共方面提出: 解放区民兵应一律编为地方自卫队,政府方面表示:祗能视地方情势有必要与可能时, 酌量编置。为具体计划本项所述各问题起见,双方同意组织三人小组(军令部、军政部 及第十八集团军各派一人)进行之。

十、关于解放区地方政府问题,中共方面提出:政府应承认解放区各级民选政府的 合法地位。政府方面表示:解放区名词在日本投降以后,应成为过去,全国政令必须统 一。中共方面开始提出的方案为:依照现有十八个解放区的情形,重划省区和行政区, 并即以原由民选之各级地方政府名单呈请中加央委,以谋政令之统一。政府方面表示:依据蒋主席曾向毛先生表示:在全国军令政令统一以后,中央可考虑中共所荐之行政人 选。收复区内原任抗战行政工作人员,政府可依其工作能力与成绩,酌量使其继续为地 方服务,不因党派关系而有所差别。于是中共方面提出第二种解决方案,请中央于陕甘 宁边区及热河、察哈尔、河北、山东、山西五省委任中共推选之人员为省府主席及委员 ,于绥远、河南、江苏、安徽、湖北、广东六省委任中共推选之人员为省府副主席及委 员(因以上十一省或有广大解放区或有部分解放区),于北平、天津、青岛、上海四特 别市委任中共推选之人员为副市长,于东北各省容许中共推选之人参加行政。此事讨论 多次,后中共方面对上述提议,有所修改,请委任省府主席及委员者改为陕甘宁边区及 热、察、冀、鲁四省,请委省府副主席及委员者,改为晋、绥两省,请委副市长改为平 、津、青岛三特别市。政府方面对此表示:中共对于其抗战卓著功绩,且在政治上具有 能力之同志,可提请政府决定任用,倘要由中共推荐某某省主席及委员,某某省副主席 等,则即非真诚做到军令政令之统一。于是,中共方面表示可放弃第二种主张,改提第 三种解决方案:由解放区各级民选政府重新举行人民普选,在政治协商会议派员监督之下,欢迎各党派,各界人士还乡参加选举,凡一县有过半数区乡已实行民选者,即举行 县级民选,凡一省或一行政区有过半数县已实行民选者,即举行省级或行政区民选。选 出之省区县级政府,一律呈请中央加委,以谋政令之统一。政府方面表示:此种省区加 委方式乃非谋政令之统一,惟县级民选可以考虑,省级民选须持宪法颁布,省的地位确 定以后,方可实施,目前祗能由中央任命之省政府前往各地接管行政,俾即恢复常态。 至此,中共方面提出第四种解决方案:各解放区暂维持现状不变,留待宪法规定民选省 级政府实施后,再行解决,而目前则规定临时办法,以保证和平秩序之恢复。同时,中 共方面认为:可将此项问题,提交政治协商会议解决。政府方面则以政令统一必须提前 实现,此项问题久悬不决,殊为和平建设之障碍,仍亟盼能商得具体解决方案。中共方 面亦同意继续商谈。

十一、关于奸伪问题,中共方面提出严惩汉奸,解散伪军。政府方面表示:此在原 则上自无问题,惟惩治汉奸要依法律行之,解散伪军亦须妥慎办理,以免影响当地安 甯。

十二、关于受降问题,中共方面提出:重划受降地区,参加受降工作。政府方面表 示:参加受降工作,在已接受中央命令之后,自可考虑。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国庆纪念日于重庆

王世杰、张群、张治中、邵力子、周恩来、王若飞。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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