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示台湾省政府陈诚主席治台方针

电示台湾省政府陈诚主席治台方针
作者:蒋中正
中华民国38年(1949年)1月11日
本文格式参考中正文教基金会网站收录版本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一月十一日——

  台湾陈主席:今后治台方鍼:一、多方引用台籍学识较优,资望素孚之人士,参加政府。二、特别培植台湾有为之青年与组训。三、收揽人心,安定地方。四、处事稳重,对下和蔼,切不可躁急,亦不可操切,毋求速功速效,亦不必多订计划,总以脚踏实地,实心实力实地做事,而不多发议论。五、每日特别注重各种制度之建立,注意治事方法与检点用人标准,不可专凭热情与个人主观。六、勤求己过,用人自辅,此为补救吾人过去躁急骄矜,以致今日失败之大过,望共勉之。中正手启子真府机。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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