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外送作业安全卫生指引

食品外送作业安全卫生指引
劳职授字第10902005692号令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劳动部
中华民国109年(2020年)3月2日
2020年3月2日

中华民国一百零九年三月二日劳动部劳职授字第1090200569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点;并自一百零九年三月四日生效。

一、劳动部为执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规则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三第二项规定,以供雇主订定食品外送作业危害防止计画,并据以执行,特订定本指引。

二、雇主对于使用机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从事食品外送作业,应置备安全帽、反光标示、高低气温危害预防、紧急用连络通讯设备等合理及必要之安全卫生防护设施,使劳工确实使用,并订定食品外送作业危害防止计画据以推动。

三、本指引所称食品外送作业,指于户外进行食品递送之作业。

四、第二点所定食品外送作业危害防止计画,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作业安全之评估机制及处理措施。

  (二)安全卫生教育训练。

  (三)车辆安全检核项目。

  (四)保险种类及额度。

  (五)户外高低气温环境引起之危害预防措施。

  (六)合理派单。

  (七)事故处理。

  (八)成效评估及改善。

五、前点第一款所定作业安全之评估机制及处理措施,为雇主使劳工从事食品外送作业前,应依附表一办理食品外送作业危害辨识及评估,并采取相应之处理措施。

  前项危害辨识及评估,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食品外送作业风险。

  (二)配合装备。

  (三)个人防护设备。

  (四)风险评估。

六、第四点第二款所定安全卫生教育训练,为雇主使劳工从事食品外送作业,应依职业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规则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规定,对新雇劳工或在职劳工于变更工作前,实施三小时以上之安全卫生教育训练,并依工作性质及风险评估结果,实施必要之在职教育训练。

七、第四点第三款所定车辆安全检核项目,为雇主对于食品外送作业使用之机车及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于外送前,应依附表二办理车辆安全检核,并遵守交通法令相关规定,以防止交通事故灾害发生。

八、第四点第四款所定保险种类及额度,为雇主使劳工从事食品外送作业,应依附表三提供劳工人身保险及财产保险等相关保险保障,以保障劳工职业灾害权益。

九、第四点第五款所定户外高低气温环境引起之危害预防措施,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雇主使劳工于户外高气温环境下从事食品外送作业,应依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规则第三百二十四条之六规定,并参考劳动部订定之高气温户外作业劳工热危害预防指引,采取必要之危害预防措施。

  (二)雇主使劳工于户外低气温环境下从事食品外送作业,应参考交通部中央气象局发布之低温特报资讯,提供多层次保暖、透气之工作服,对于易因户外低温导致恶化与促发脑血管及心脏疾病之劳工,应随时注意其身体健康状况,避免使其长时间从事户外作业。

十、第四点第六款所定合理派单,为雇主使劳工从事食品外送作业,应评估交通、天候状况、送达件数、时间及地点等因素,并采取程式设计或演算法则等适当措施,合理分派工作。

十一、第四点第七款所定事故处理,为雇主于劳工从事食品外送作业发生下列职业灾害之一者,应于八小时内通报当地劳动检查机构,并于 事后实施事故调查、分析及作成纪录:

  (一)发生死亡灾害。

  (二)发生灾害之罹灾人数在三人以上。

  (三)发生灾害之罹灾人数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疗。

十二、第四点第八款所定成效评估及改善,为雇主应每年至少一次评估食品外送作业危害防止计画之执行成效,适时检讨及改善,以确认计画有效执行及符合实际需求。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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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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