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历史哲学

马克思的历史哲学
作者:李大钊 1920年
1920年

哲学者,笼统的说,就是论理想的东西。理想表现于社会上,或谓以全体而为统一的表现,或谓以部分而为对立的表现。主后说者谓理想之对立的表现者,为政治,为法律,为经济,所以社会哲学云者,有人释为论社会的统一的法则性的东西,亦有人释为政治哲学、法律哲学、经济哲学的总称。


把立于经济的基础上的政治法律等社会构造,纵以观之,那就是历史。所以,横以观之,称为社会哲学者,纵以观之,亦可称为历史哲学。具有历史的东西,固不止于政治、法律、经济等,他如学问、道德、美术、宗教等所谓文化的理想,亦莫不同有其历史。然普通一说历史,便令人想是说社会上的政治、法律和经济。再狭隘一点,只有政治的历史被称为历史,此外的东西似乎都不包括在历史以内。这样子一解释,历史哲学由范围上说是社会哲学,而由内容上说便是政治哲学,这未免把历史哲学的内容太弄狭了。


今欲论社会哲学与历史哲学的关系,必先明历史的概念和社会的概念;今欲明历史和社会的概念,最好把马克思的历史观略述一述。因为马氏述其历史观,却关联历史和社会。原来纵观人间的过去者便是历史,横观人间的现在者便是社会,所以可把历史和历史学与社会和社会学相对而比论。


马克思的历史观普通称为唯物史观。但这不是马氏自己用的名称。此名称乃马氏的朋友恩格尔在一八七七年始用的。在一八四八年的“共产党宣言”里和在一八六七年出第一卷的“资本论”里,都有唯物史观的根本原理,而公式的发表出来,乃在一八五九年的经济学批判的序文。在此序文里,马氏似把历史和社会对照着想。他固然没有用历史这个名词,但他所用社会一语似欲以表示二种概念。按他的意思,社会的变革便是历史。推言之,把人类横着看就是社会,纵着看就是历史。喻之建筑,社会亦有基础(Basis)与上层(Uberbau)。基础是经济的构造,即经济关系,马氏称之为物质的或人类的社会的存在。上层是法制、政治、宗教、艺术、哲学等,马氏称之为观念的形态,或人类的意识。从来的历史家欲单从上层上说明社会的变革即历史,而不顾基础,那样的方法不能真正理解历史。上层的变革,全靠经济基础的变动,故历史非从经济关系上说明不可。这是马氏历史观的大体。


相对于马氏的历史观,有一派历史家的历史观。在中国及日本,这派历史家很不在少。他们大抵把历史分为西洋史、东洋史、国史,认以政治为中心纵着考察社会的为历史学。以政治为中心,即是以国家为中心,国家的行动依主权者的行动而表现,故以主权者或关系主权者的行动为中心以研究社会变迁的是历史学。然则马氏的历史观与此派历史家的历史观其所执以为中心者虽彼此各异,而其于以社会变迁为对面的问题一点可谓一致。


由马氏的历史观推论起来,以经济为中心横着考察社会的是经济学,同时亦是社会学。那么由此派历史家的历史观推论起来,似乎以政治为中心横着考察社会的,应该是政治学,同时亦是社会学。然于事实上他们并不这样想。他们并不注意政治学、社会学的学问的性质,只认以政治为中心研究社会变迁的是历史学罢了。


今日持政治的历史观的历史家,因为受了马克思的经济的历史观影响,亦渐知就历史学的学问的性质加以研考。依他们的主张,于历史研究社会的变迁,乃欲明其原因结果的关系。换句话说,历史学亦与自然科学相等,以发见因果法则为其目的。于此一点,与马氏的历史观实无所异。依马氏的说,则以社会基础的经济关系为中心,研究其上层建筑的观念的形态而察其变迁,因为经济关系能如自然科学发见其法则。此派历史家,虽在今日,犹以为于马氏所谓上层建筑的政治关系能发见因果的法则,此点实与马氏的意见不同。然其以历史学的目的为与自然科学相等,在于法则的发见,则全与马氏一致。而于此点所受马氏的影响者亦实不为小。要之,马克思和今日的一派历史家,均以社会变迁为历史学的对面问题,以于其间发见因果法则为此学目的。二者同以历史学为法则学。此由学问的性质上讲,是说历史学与自然科学无所差异。此种见解,结局是以自然科学为唯一的科学。自有马氏的唯物史观,才把历史学提到与自然科学同等的地位。此等功绩,实为史学界开一新纪元。


摘自“马克思的历史哲学与理恺尔的历史哲学”

载于1920年“史学思想史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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