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民申3080号

2018年7月23日于北京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民申3080号

再审申请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黄建中,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副教授,住上海市徐汇区。

再审申请人黄建中因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终1027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黄建中申请再审称:1、二审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案由理解有偏差。2010年12月20日,黄建中发表了《把控制楼价涨幅纳入明年工作目标》和《禁止投资性购房应上升为基本国策》两篇文章。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起草《通知》时参考了黄建中的文章,形成了有关楼市调控政策,但却执意不给黄建中出具其论文评奖等所需的佐证资料,存在将黄建中原创、首发的有关楼市调控政策的著作权占为己有的嫌疑,涉嫌侵害了黄建中的知识产权。因此,黄建中认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行为已构成剽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和第四十七条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和第十一款的规定,剽窃了其作品,侵害了黄建中作为《通知》有关政策主要贡献者的著作权,故请求法院判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立即终止侵权行为,承认在草拟《通知》时参考了黄建中上述两篇文章,采纳了文中的有关政策建议形成了“新国八条”的第一、六、七条,并向黄建中出具有关书面证明,承认黄建中对“新国八条”的贡献,赔偿黄建中的有关维权费用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对本案久拖一年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予立案,其案由理解有偏差、适用法律有误、对事实认定也有误,违背了立案登记制的精神,也与《信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相悖。2、一、二审法院审理程序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黄建中于2016年10月3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11月9日作出二审裁定,明显违反了有关上诉案件审理的时间规定。本案被多家媒体报道,被称为国内“政府政策涉及知识产权首案”,提出了知识产权保护新课题,属于有较大影响的新型复杂案件。从一审法院对本案久拖不决等情况看,本案无疑属于较复杂的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所说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本案涉及国务院颁布的关乎国计民生的楼市调控政策,被告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一起可以推动政府行为规范、增进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依法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裁定显示本案仅有一名代理审判员审理,因此错误地适用了简易程序,属于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这种存在重大程序问题的民事裁定应当予以撤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本案中,黄建中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立即终止侵权行为,承认在草拟《通知》时参考了黄建中上述两篇文章,采纳了文中的有关政策建议形成了“新国八条”的第一、六、七条,并向黄建中出具有关书面证明,承认黄建中对“新国八条”的贡献,赔偿黄建中的有关维权费用等。但《通知》作为国家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而下发的文件,属于国家机关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与该《通知》有关的行为不属于该法调整的范围。《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条例》亦不属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的法律依据。因此,无论是从黄建中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看,还是从其提出的法律法规依据看,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二审法院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黄建中的相关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特定案件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当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内容作出具体判断。本案中,虽然黄建中起诉的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并且涉及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通知,但相关法律规定清楚明确,不属于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因此,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并无不当,黄建中的相关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本案中,黄建中于2016年10月3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7年11月9日作出二审裁定,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确属不当,本院对此予以指出。但在上述二审裁定结论正确、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的情况下,已无撤销二审裁定、要求二审法院重新审理之必要。因此,黄建中关于二审法院违反了上诉案件审理时限的申请理由虽然成立,但其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建中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周 波

审判员 俞惠斌

审判员 苏志甫


(国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金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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