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建中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8)京民申3080號

2018年7月23日於北京市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8)京民申3080號

再審申請人(上訴人、一審起訴人):黃建中,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漢族,上海師範大學商學院副教授,住上海市徐匯區。

再審申請人黃建中因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以下簡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6)京73民終1027號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黃建中申請再審稱:1、二審裁定書適用法律錯誤,案由理解有偏差。2010年12月20日,黃建中發表了《把控制樓價漲幅納入明年工作目標》和《禁止投資性購房應上升為基本國策》兩篇文章。2011年1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以下簡稱《通知》)發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起草《通知》時參考了黃建中的文章,形成了有關樓市調控政策,但卻執意不給黃建中出具其論文評獎等所需的佐證資料,存在將黃建中原創、首發的有關樓市調控政策的著作權占為己有的嫌疑,涉嫌侵害了黃建中的知識產權。因此,黃建中認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行為已構成剽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和第四十七條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和第十一款的規定,剽竊了其作品,侵害了黃建中作為《通知》有關政策主要貢獻者的著作權,故請求法院判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立即終止侵權行為,承認在草擬《通知》時參考了黃建中上述兩篇文章,採納了文中的有關政策建議形成了「新國八條」的第一、六、七條,並向黃建中出具有關書面證明,承認黃建中對「新國八條」的貢獻,賠償黃建中的有關維權費用等。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對本案久拖一年多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予立案,其案由理解有偏差、適用法律有誤、對事實認定也有誤,違背了立案登記制的精神,也與《信訪條例》第八條的規定相悖。2、一、二審法院審理程序違反有關法律規定,一審法院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黃建中於2016年10月3日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於2017年11月9日作出二審裁定,明顯違反了有關上訴案件審理的時間規定。本案被多家媒體報道,被稱為國內「政府政策涉及知識產權首案」,提出了知識產權保護新課題,屬於有較大影響的新型複雜案件。從一審法院對本案久拖不決等情況看,本案無疑屬於較複雜的案件,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所說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本案涉及國務院頒布的關乎國計民生的樓市調控政策,被告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是一起可以推動政府行為規範、增進公共利益的公益訴訟,依法應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裁定顯示本案僅有一名代理審判員審理,因此錯誤地適用了簡易程序,屬於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這種存在重大程序問題的民事裁定應當予以撤銷。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本法不適用於:(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二)時事新聞;(三)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本案中,黃建中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立即終止侵權行為,承認在草擬《通知》時參考了黃建中上述兩篇文章,採納了文中的有關政策建議形成了「新國八條」的第一、六、七條,並向黃建中出具有關書面證明,承認黃建中對「新國八條」的貢獻,賠償黃建中的有關維權費用等。但《通知》作為國家為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而下發的文件,屬於國家機關具有行政性質的文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與該《通知》有關的行為不屬於該法調整的範圍。《信訪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信訪條例》亦不屬於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活動的法律依據。因此,無論是從黃建中提出的訴訟請求的具體內容看,還是從其提出的法律法規依據看,均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一、二審法院對其起訴不予受理並無不當,本院對此予以確認;黃建中的相關申請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下列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二)發回重審的;(三)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四)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五)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七)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特定案件是否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應當根據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根據其所涉及的法律關係的內容作出具體判斷。本案中,雖然黃建中起訴的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並且涉及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通知,但相關法律規定清楚明確,不屬於不得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因此,一審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並無不當,黃建中的相關申請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本案中,黃建中於2016年10月3日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於2017年11月9日作出二審裁定,超出了法律規定的審理期限,確屬不當,本院對此予以指出。但在上述二審裁定結論正確、本案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範圍的情況下,已無撤銷二審裁定、要求二審法院重新審理之必要。因此,黃建中關於二審法院違反了上訴案件審理時限的申請理由雖然成立,但其再審申請的請求不能成立,本院對此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黃建中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周 波

審判員 俞惠斌

審判員 蘇志甫


(國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金萌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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