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谊党德之标准

党谊党德之标准
1929年7月22日
民国18年7月22日中国国民党第三届中央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

本党负荷实行三民主义,完成国民革命之伟大使命,必须济之以伟大之革命力量。此伟大之革命力量,必须求之于全党党员之团结。而党员之团结必须求之党员应守之党谊与党德。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鉴于近年党员行动不满之现象,曾于党务报告决议案中,确定对于党员必须予以党谊党德之宣传与训练之原则。为使此原则施诸实行,兹特确定党谊党德之标准如下:

党谊党德之意义。凡党员对党之一切思想行为,绳之以伦理的意识与判断而有善恶是非之差别者,皆党谊党德范围以内之事。惟党德乃指党员对党所有之内心操守。而言党谊乃指党员对党所有之言论行为而言。对党之主义政纲政策,能从理论上与事实上认识清楚而有得于心,斯为党德上之极则。对党之主义政纲政策,能从理论和实际上躬行实践,而无所不当,斯为党谊上之极则。有得于心,行诸实际,无所不当,斯为党德与党谊互相表里之一贯精神。本党既为实行三民主义之革命政党,党谊党德乃党所要求。而党所要求于党员应守之党谊党德,不独为个人寻常适用于社会生活之普通道德,且为党员适用于本党生存活动而企求实现其主义之特殊道德。故本党党员在道德上之责任较社会上任何个人之责任为重。

党谊党德之标准有四:

1 求之于党员互相间之关系及党员与党之关系间,则本党实为革命同志之家庭。凡我同志当以亲爱精诚为主。

2 求之于党与社会之关系间,则本党实为革命同志之学校。凡我同志当笃信主义。考核社会之需要,坚忍刻苦,务求个人思想言论行动适合于实际之解决。

3 求之于本党与一切革命建设障碍之关系间,则吾党实为三民主义革命之军队。凡我同志当恪守纪律,执行决议,牺牲个人一切,以求党的力量集中,党的行动一致,而使党的主义、政纲、政策得以在最大威力之下而推行。

4 求之于总理遗教及全体同志远大使命之关系间,则本党实为三民主义的先天国家。凡我同志当悉以总理之思想为思想,以总理之理论为理论,以总理之遗志为意志,务须化党为国,使“以党救国,以党建国”之名实具备。而党员个人,当于党的组织之外无组织,于党的主义之外无主义,于党的政纲政策之外无主张。此则党谊党德之最高原则不容或逾者。

总核言之,党谊党德乃为企求本党之团结坚固,力量集中,行动一致之必要条件。然而同时当知本党党谊党德实由党之主义,党之性质及党之适应时代与空间之要求而来。党之主义贵永久,故党员对于主义之伦理责任不能变。党之性质贵有继续性,故党员对于党之历史之伦理责任不能变。至于时代性与空间性之要求而使党之政纲政策常新,则党员当从实际环境中,求切当之了解与适宜之实践,以求党之生命与时并进,乃党员对于时代与空间应有之伦理责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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