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侦抗字第1817号柯文哲等人声请羁押抗告案件新闻稿
113年度侦抗字第1817号新闻稿
柯文哲等人声请羁押抗告案件
检察官及被告彭振声不服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声羁字第435号裁定,提起抗告,本院于今(4)日就柯文哲部分裁定,兹说明要旨如下:
- 壹、主文
- 原裁定撤销,发回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 【原审裁定主文:柯文哲请回】
- 贰、理由要旨:
- 一、本院合议庭审理后,认依同案被告彭振声及朱00之供述、证人邵00之证述,佐以朱00与应00相关对话纪录、扣案被告随身物品记载内容,再参酌朱00受雇于沈00之目的、沈00行贿应00犯罪嫌疑重大、被告积极介入京华城案等客观情状,被告是否如其主张“相信具专业性且为多数决之都委会决议”,而对本案情节毫无所悉或未曾怀疑,仍有究明必要。原审未就检察官所提出之全部事证予以综合评价,遽认检察官未释明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尚非妥适。是检察官抗告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 二、被告彭振声之抗告状未经本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本院合议庭业已通知其补正,将待补正此项程序合法要件后,另行裁定。
- 叁、合议庭成员:审判长许泰诚、陪席法官魏俊明、受命法官锺雅兰。
- 肆、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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