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5年7月16日的政权机构关系法

一八七五年七月十六日法律关于公权之规定
制定机关:法国国民议会
1875年7月16日
译者:国民政府立法院编译处
本作品收录于《各国宪法汇编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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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众两院每年于一月第二星期二日集会,惟大总统得于期前召集之。
两院每年至少应有五个月之开议,其开会及闭会日期,两院应同时行之。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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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院开会时,由大继统宣告之。大总统幷有临时召集议会之权,但在闭会期内,经两院各大多数以上议员之表决要求开议,大总统亦应立即召集之。
大总统得令两院展期开会,但展期不得起过一个月。在同一会期内,不得有二次以上之展期。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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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院至进应于大总统任满前一个月内开联席大会选举新总统。倘无明令召集大会时,两院得于大总统任满前十五日自行召集开会。
大总统因死亡或辞职出缺时,两院得立即自行召集进举大会。
依一八七五年二月二十五日法律第五条之规定,众议员在大总统出缺时业经解散,则选举团应立即组织俟众议院成立时立即召集两院联席大会进举新总统。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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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条所规定之情形及参议院行使司法权时外,两院在会期以外之一切会议均属无效。参议院组织法庭时仅得行使司法职权。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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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众两院会议,均应公开。
但经若干议员之提议,各院得自行召集秘密会议。秘密会议之章程,另定之。
秘密会议讨论之问题,应否再交公开会议通过,由各院议员过半数投鼎表决之。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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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总统送达两院之公文,应由一开员在议场坛上宣读之。
内阁阁员得出席两院发言。有大总统之明令时,幷得派员出席议会,协同讨论该项立法提案。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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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决之法律,大总统须于该件送达政府一个月内公布之。如议院对某项法律之公布认为紧急时,经表决后得咨请大总统于三日内公布之。
大总统对于议员议决之法律,在未公布以前,得备述理由咨,请两院重行付议两,院不得拒绝。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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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总统订立及批准条约,为国家之安全及利益计,应立将该项条约通知国会。
和约,商约与国家财政有开之条约以及与外国签订阐于法国人民在国外应享之人权及财产权之条约,非经两院投票表决后,不得视为确定。关于国土之割让,交换以及合并,非经法律规定。不得签订。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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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总统,非先得雨院之同意,不得对外宣战。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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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于议员被选资格及选举合法与否,由两院分别自行审查。议员辞职亦由各该院自行处理。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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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院对于本年开议期内及下年开会期前之临时会议所应设立之事务处,由其自行选任。
雨院开联席大会时之事务处。由参议院议长副议长及其秘书组织之。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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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动大总统之权,属于众议院。审判大总统之权,属于参议院。
内阁开员在职时,如有犯罪情事,得经众议院弹劾,由参议院审判之。
大总统经国务会议后,得明令参议院组织法庭,以审判希园危害园家安全之罪犯。
如遇普通法庭业经开始豫审,则参议院组纤临时法庭之命令,得于豫审终了时发出。
关于弹劾,豫审及审判之程序另以法律规定之。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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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院议员在任期内,不得因发表政见及投果表决致被控诉或被搜查或拘补。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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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院议员在开会期内,非有所属议院之特许,不得因刑事或轻罪致被拘捕。但现行罪,不在此限。
议院得要求在开会期内暂缓拘禁犯罪之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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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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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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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国民政府立法院编译处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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