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平壤共同宣言 (朝鲜)

为实现朝鲜半岛和平与繁荣、统一的板门店宣言
为实现韩半岛和平与繁荣、统一的板门店宣言
9月平壤共同宣言
主体107年9月19日
2018年9月19日于平壤直辖市
朝鲜译文来源:朝鲜中央通讯社 发布于2018年9月20日
韩国译文来源:大韩民国统一部 发布于2018年9月21日
9月平壤共同宣言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会委员长金正恩与大韩民国总统文在寅于2018年9月18日至20日在平壤举行北南首脑会谈。

两位首脑认为,历史性的板门店宣言发表后,北南当局之间进行密切的对话与协商、多方面的民间交流与合作,采取为缓解军事紧张的重大措施等,取得了一些良好成果。

两位首脑重新确认民族自主和民族自决的原则,并同意将为民族和解与合作、牢固的和平与共同繁荣,一贯持续发展北南关系,为从政策上实现全民族希望当前的北南关系发展能够延续到统一的志向和愿望作出努力。

两位首脑开诚布公地深入探讨为切实履行板门店宣言,把北南关系提升到新的更高阶段的各项问题和实质性措施,一致认为此次平壤峰会将成为重要的历史转机,并宣布以下事宜:

一、北南双方决定,将把终止在非军事区等对峙地区的军事敌对关系延续到在朝鲜半岛整个地区消除实质性的战争危险和根本性的敌对关系。

(一)北南双方将把以此次平壤首脑会谈为契机签订的《履行板门店宣言军事领域协议书》作为平壤共同宣言的附属协议,为通过切实遵守和诚实履行协议,把朝鲜半岛变为永久和平地区积极采取实践措施。

(二)北南双方将尽快启动北南军事共同委员会,检查军事领域协议的履行情况,并为防止偶发性武装冲突,时常保持联系和进行协商。

二、北南双方决定,为根据互惠和共利共荣的原则,进一步扩大交流与合作,均衡发展民族经济,采取实质性措施。

(一)北南双方将在年内举行东、西海线铁路和公路连接及现代化项目开工典礼。

(二)北南双方随着条件成熟,将首先使开城工业园区和金刚山旅游项目恢复正常,并协商建立西海经济共同特区及东海旅游共同特区事宜。

(三)北南双方将积极推进为保护和复原自然生态环境的北南环境合作,首先为争取正在进行的山林领域合作的实际成果作出努力。

(四)北南双方将加强防止传染病流入和扩散的紧急措施等在防疫及卫生医疗领域的合作。

三、北南双方决定,将进一步加强为从根本上解决离散家属问题的人道主义合作。

(一)北南双方将早日开始运营在金刚山地区的离散家属常设会面所,为此尽快修复会面所设施。

(二)北南双方将通过红十字会谈,优先协商解决离散家属视频会面和视频信函交换问题。

四、北南双方决定,为提升和解与团结的气氛,向全世界显示朝鲜民族的气概,将积极推进各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一)北南双方将进一步扩大文化与艺术领域交流,首先于10月平壤艺术团在首尔进行表演。

(二)北南双方将积极共同参加2020年夏季奥运会等国际比赛,并为共同申办2032年夏季奥运会进行合作。

(三)北南双方将意义深远地举办纪念“10·4”宣言发表11周年活动,共同纪念“三·一”人民起义100周年,为此商讨具体方案。

五、北南双方达成共识,要把朝鲜半岛变成没有核武器和核威胁的和平家园,为此要尽快推动必要的实质性进展。

(一)北方同意首先永久废弃东仓里发动机试验场和火箭发射架,并允许有关国家专家参观。

(二)北方表示,若美国本着“6·12”朝美联合声明精神采取相应措施,愿意将继续采取永久废弃宁边核设施等进一步的措施。

(三)北南双方将在推进朝鲜半岛完全无核化的过程中互相密切合作。

六、金正恩国务委员长接受文在寅总统的邀请,同意在近期访问首尔。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国务委员会 委员长
金正恩

大韩民国
总统
文在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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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根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1]规定:
国家管理文件和时事报导、通报资料等只要无商业目的即不为著作权之对象。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定实际管辖北纬三十八度线以北)属于公有领域,不享有著作权。


  1. 原文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依据大韩民国《著作权法》第七条,下列作品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宪法,法律,条约,法令,条例和规章。
  • 通告,公共告示,或由国家/地方政府发布的类似文件。
  • 判决,决定,命令,法院裁定,行政裁定,上诉裁定,或类似文件。
  • 由国家/地方政府制作的上述文件的译本。
  • 简短的时事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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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根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1]规定:
国家管理文件和时事报导、通报资料等只要无商业目的即不为著作权之对象。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定实际管辖北纬三十八度线以北)属于公有领域,不享有著作权。


  1. 原文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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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大韩民国《著作权法》第七条,下列作品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宪法,法律,条约,法令,条例和规章。
  • 通告,公共告示,或由国家/地方政府发布的类似文件。
  • 判决,决定,命令,法院裁定,行政裁定,上诉裁定,或类似文件。
  • 由国家/地方政府制作的上述文件的译本。
  • 简短的时事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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