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中华民国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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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中央法规标准法第三条规定,各机关发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质,称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标准或准则;第二条规定,法律得定名为法、律、条例或通则。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请使用{{中华民国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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