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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曾经递改条文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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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改条文就是增加或废止少数条文时,之后适当条文重编第某条,维持仅用正整数条号。施行
中央法规标准法 (民国59年)
第十条就不再递改条文。
子分类
本分类只有以下子分类。
废
中華民國廢止前遞改條文的法律
(4个页面)
分类“中华民国曾经递改条文的法律”中的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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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內政部組織法 (民國45年11月立法12月公布)
內政部組織法 (民國45年4月)
內政部組織法 (民國52年)
司
司法行政部組織法 (民國45年)
司法院組織法 (民國46年)
商
商標法 (民國29年)
审
審計部組織法 (民國50年)
少
少年觀護所條例 (民國61年)
工
工會法 (民國64年)
戡
戡亂時期陸海空軍軍人婚姻條例 (民國46年)
营
營業稅法 (民國41年)
兽
獸醫師法 (民國51年)
畜
畜牧法 (民國93年)
监
監察法 (民國38年)
監察法 (民國40年)
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民國60年)
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民國64年)
監察院組織法 (民國60年4月)
監察院組織法 (民國64年)
经
經濟部組織法 (民國53年)
耕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民國43年)
著
著作權法 (民國53年)
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58年)
乡
鄉鎮調解條例 (民國44年立法45年公布)
关
關稅法 (民國5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