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6689-2004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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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GB 16689-1996,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
前言
编辑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在标准的修订中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GB/T 17392《国旗用织物》,并对区旗缝制、区旗染色牢度的部分技术要求作了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16689-1996。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负责起草,北京服装学院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秀如、韩布新、詹炳宏、齐亚明。
本标准所代替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6689-1996。
引言
编辑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条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及其有关文件的说明》中有关条文编制了规范性附录A《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图案说明》。
本标准依据1996年8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霉使用暂行办法》的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制作说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的形状、图案、标准尺寸、制版定位等技术要求,并将该文件作为规范性附录B。
本标准中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旗面红色色度值及色差,各种面料制作区旗的染色牢度、标准尺寸及允许误差、区旗缝制等一些重要的技术参数参照了GB 12982-2004《国旗》中相对应的指标。
正文
编辑1 范围
编辑本标准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以下简称区旗)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和包装。
本标适用于以化学纤维织物(不含人造纤维织物)、丝绸为材质制作的区旗,也适用于以棉、毛、麻织物为材质制作的区旗。以纸张、塑料等材质制作的区旗的外观质量控制亦应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编辑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50 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GB/T 250-1995 ISO 105/A02:1993 idt)
GB/T 3921.1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洗色牢度:试验1(GB/T 3921.1-1997 ISO 105/C01:1989 eqv)
GB/T 3921.1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洗色牢度:试验3(GB/T 3921.3-1997 ISO 105/C03:1989 eqv)
GB/T 3979-1998 物体色的测量方法
GB/T 8427-1998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人造光色牢度 氙弧(ISO 105/B02:1994 eqv)
GB/T 8430-1998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人造气候色牢度 氙弧(ISO 105/B04:1994 eqv)
GB 12983 国旗颜色标准样品
GB/T 17392 国旗用织物
3 术语和定义
编辑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 regional flag of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表征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五星花蕊的紫荆花红旗。
3.2
紫荆花瓣白色 white color of flower petal
区旗上紫荆花瓣特定反射比的白色。
4 要求
编辑4.1 区旗的形状和图案
编辑区旗形状和图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图案说明》中有关规定执行。见附录A和图1。
4.2 标准区旗尺寸制版定位和允许误差
编辑4.2.1 标准区旗尺寸和制版定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制作说明》中有关规定执行。
见附录B。
4.2.2 标准区旗尺寸和允许误差见表1和图2。
规格 | 1号 | 2号 | 3号 | 4号 | 5号 | 车旗 | 签字旗 | 桌旗 | |
---|---|---|---|---|---|---|---|---|---|
旗面 | 长/ mm |
2880+30 | 2400+24 | 1920+20 | 1440+18 | 960+15 | 300+6 | 210+4 | 150+3 |
高/ mm |
1920+20 | 1600+16 | 1280+13 | 960+12 | 640+10 | 200+4 | 140+3 | 100+2 | |
紫荆花外接圆直径/ mm |
1152±40 | 960±35 | 768±30 | 576±25 | 384±20 | 120±5 | 84±3 | 60±3 | |
五角星外接圆直径/ mm |
101±4 | 84±3.5 | 67±3 | 50±2.5 | 34±2 | 11±1 | 7±1 | 5±1 | |
花蕊宽度/ mm |
5±1 | 4±1 | 3.5±1 | 3±1 | 2±1 | 0.5±0.3 | 0.5±0.3 | 0.5±0.3 | |
中心小圆直径/ mm |
3±1 | 2±1 | 2±1 | ||||||
紫荆花中心点至旗面上、下底边距离/ mm |
960±20 | 800±20 | 640±15 | 480±10 | 320±10 | 100±2 | 70±2 | 50±2 | |
紫荆花中心点至旗面左、右边距离/ mm |
1440±30 | 1200±30 | 960±20 | 720±15 | 480±10 | 150±3 | 105±2 | 75±2 | |
旗杆套宽度/ mm |
80~85 | 70~75 | 60~65 | 50~55 | 40~45 | 15~25 | 10~16 | 8~12 | |
旗面纬斜/ mm <
|
30 | 24 | 20 | 20 | 15 | -- | -- | -- | |
紫荆花瓣定位角 | 14°±2° | 14°±1° |
4.2.3 标准区旗制作解析图见附录C。
4.2.4 因特殊需要制作非标准尺寸区旗时,均按标准尺寸和允许误差成比例地放大或缩小。
4.3 区旗用织物
编辑制作区旗的织物须符合 GB/T 17392的有关规定。
4.4 区旗颜色及允许误差
编辑4.4.1 旗面红色、五星红色、花蕊红色:用化学纤维织物、丝绸制作的区旗旗面中的红色分别以GB 12983中化学纤维织物、丝绸制作的国旗颜色标准样品的红色为准。按GB/T 250进行评定时,色差不得低于3~4级。
4.4.2 紫荆花瓣白色:用化学纤维织物、丝绸制作的区旗紫荆花瓣白色的刺激值Y10不得低于73。
4.4.3 旗杆套白色:以GB 12983中国旗颜色标准样品的旗杆套白色为准。按GB/T 250进行评定时,色差不得低于3~4级。
4.4.4 旗杆套上、下两端适当位置上允许安置与旗面、旗杆套颜色相和谐的金属或塑料圈。旗杆套长度允许适当长于旗面高。
4.4.5 棉、毛、麻织物材质制作的区旗旗面中的红色,以GB 12983中丝绸的国旗颜色标准样品的红色为准。按GB/T 250进行评定时,色差不得低于3~4级。紫荆花瓣白色Y10值与本标准中4.4.2规定相一致。
4.5 区旗染色牢度
编辑区旗染色牢度见表2。
材质 | 项目 | 红色 | 紫荆花白色 |
---|---|---|---|
化学纤维织物 | 耐光色牢度 | 4~5级 | 4级 |
耐气候色牢度 | 3级 | 3~4级 | |
耐洗色牢度(原样褪色) | 3~4级 | 4级 | |
丝绸 | 耐光色牢度 | 3级 | 3~4级 |
耐气候色牢度 | 3级 | 3~4级 | |
耐洗色牢度(原样褪色) | 3~4级 | 3级 |
棉、毛、麻织物制作的区旗,其染色牢度不低于表2中丝绸材质的区旗的要求。
4.6 区旗缝制
编辑4.6.1 标准区旗旗面不允许有拼接缝。
4.6.2 1号~5号旗、车旗四周缝边一律为双趟线,缝边处不得有毛纱外露。
4.6.3 旗周边、旗杆套与旗面接缝处的缝制针脚数为每100mm有34针~42针。缝制针脚平直,不得起皱。
4.7 旗面外观评定
编辑区旗旗面外观评定是按每面旗为单位进行检验,评定要求见表3。
项目 | 要求 |
---|---|
红色部分 | 不允许有明显的污渍、搭色、色渍、皱条。五角星、花蕊不允许有明显的轮廓不清 |
白色部分 | 不允许有明显的污渍、色渍。紫荆花瓣不允许有明显的轮廓不清。 |
旗面上、中、下、色差 | 按GB/T 250 进行评定时,不低于4级 |
旗面外观 | 不允许旗面有白边、深浅边及有明显影响外观的织疵缺陷 不允许在旗面(含正、反两面)和周边附加饰物、文字或其他图案 |
5 试验方法
编辑5.1 区旗用织物的质量试验方法按GB/T 17932中的规定进行。
5.2 旗面中的红色、旗杆套白色色差评定方法按GB/T 250进行。
5.3 旗面紫荆花瓣白色的刺激值Y10的色度测量按GB/T 3979-1998中的3.3.2的规定进行。测量结果用GB/T 3979-1998中5.1的规定表示,即测定值用刺激值Y10表示。
5.4 区旗染色牢度试验方法
5.4.1 耐光色牢度试验按GB/T 8427-1998中6.2.3的规定进行。
5.4.2 耐气候色牢度试验按GB/T 8430-1998中6.4的规定进行。
5.4.3 化学纤维织物的耐洗色牢度试验按GB/T 3921.3中的规定进行,丝绸的耐洗色牢度的试验按GB/T 3921.1中的规定进行。
5.5 区旗标准尺寸和允许误差的计量用经检验合格的、准确度不低于0.5%的量具。
5.6 区旗旗面外观评定试验应在明亮的自然光下距离旗面1m~1.2m,用目视进行判断;采用灯光检验时需用日光色荧光灯,照度不低于750lx。
6 检验规则
编辑6.1 旗面的形状、图案和标准尺寸,织物质量、旗面评定,区旗缝制,颜色质量检验为出厂检验。当材质、染料、工艺发生变化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6.2 每批产品检验抽样数为该批产品总数的2%,但不得少于10面;样品应随机抽取。
6.3 每批产品检验中,每个样品的所有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的,判定此样品为合格;当所有样品都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否则为不合格品。不合格品不得出厂。
7 标志、标签和包装
编辑7.1 每面区旗应单独包装,其包装上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材质、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商标、执行国家标准的编号。
7.2 批量区旗的外包装应保证成品品质不受损伤,便于运输。外包装上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材质、数量、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商标、外型尺寸、重量、安全运输标志。
7.3 每面区旗都应附有生产企业的商标,置于旗杆套下端。标志各向尺寸不得大于旗杆套宽度。车旗、签字旗、桌旗的标志可贴印在旗杆套下端里向或单面包装袋右下方。
附录 A
编辑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旗是五星花蕊的紫荆花红旗。
(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条)
区旗是一面中间配有五颗星的动态紫荆花图案的红旗。红旗代表祖国,紫荆花代表香港,寓意香港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在祖国的怀抱中兴旺发达。花蕊上的五颗星象征着香港同胞心中热爱祖国,红、白两色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精神。
(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主任委员姬鹏飞在1990年3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及其有关文件的说明》)
附录 B
编辑
区旗的形状、颜色两面相同,旗上紫荆花两面相对。为便利计,本件仅以旗杆在左之一面为说明之标准。对于旗杆在右之一面,均应对应制作。
一、旗面为红色,其色度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红为标准。旗面呈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中绘有一朵白色动态五瓣紫荆花,其外圆直径为旗高的五分之三。各花瓣围绕旗面中心点顺时针平均排列,在每片花瓣中均有一颗红色五角星及一条红色花蕊,紫荆花中心点位于旗面中心,旗杆套为白色。区旗图案见图B.1。
二、区旗旗面通用尺寸定为如下八种:
1号:长288cm,高192cm。
2号:长240cm,高160cm。
3号:长192cm,高128cm。
4号:长144cm,高96cm。
5号:长96cm,高64cm。
车旗:长30cm,高20cm。
签字旗:长21cm,高14cm。
桌旗:长15cm,高10cm。
因特殊需要制作不同尺寸区旗时,均按通用尺寸成比例地放大或缩小。
三、紫荆花定位图
四、紫荆花制版定位图
附录 C
编辑
C.1 紫荆花瓣的绘制
编辑C.1.1 使AB等于CD,并垂直相交于中点C1。以C1为圆心、二分之一AB为半径作第一个圆。作一正五角星内接于该圆,作辅助线之用,见图C.1。
C.1.2 以AC1中点C2为圆心,二分之一AC1为半径,作第二个圆,见图C.2。
C.1.3 连接C2和C,得到与第二个圆的交点F。以CF中点C3为圆心、二分之一CF为半径,作第三个圆,得到与第一个圆的交点P。连接C2和E,得到与第二个圆的交点G。以GE中点C4为圆心、二分之一GE为半径,作第四个圆,得到与第一个圆的交点C7,见图C.3。
C.1.4 取消不必要的弧线,由曲线PAC7和PC1、C1C7构成一个紫荆花瓣的外形,见图C.4。
C.1.5 以C5(即C2)为圆心、0.35AC5为半径作第五个圆。自J点作AB的垂线与HI相交得到C6点。以C6点为圆心、C6C5为半径作第六个圆,见图C.5。
C.1.6 在第五个圆内作一内接五角星,并使其中一角朝向C1点。保留第六个圆的C7C5弧段,并向外平行复制该弧,间距等于六十分之一AC1,见图C.6。
C.1.7 修整双弧线到与第五个圆的交接处,并随即取消第五个圆,见图C.7。
C.1.8 取消辅助线,得到紫荆花瓣的整体线条,见图C.8。
C.2 紫荆花的绘制
编辑C.2.1 以C7为圆心、紫荆花瓣的C7P连线长为半径,作一辅助圆,并作相互垂直的两条直径A'B'、C'D'。使C7P的连线和C7C'成14°的夹角,见图C.9。
C.2.2 把紫荆花瓣放置于辅助圆内,使P的连线与C7C'成14°的夹角,见图C.10。
C.2.3 以C7为圆心,旋转72°复制花瓣四次,得到完整的五花瓣紫荆花图形,见图C.11。
C.3 区旗旗面定位
编辑C.3.1 将五花瓣紫荆花图形直径放缩至旗面高度的五分之三,并使其中心点位于旗面中心,A'B'与旗面高的中心线重合,C'D'与旗面长的中心线重合,见图C.12。
C.3.2 取消所有的辅助线,最后得到完整的区旗图案,见图C.13。
本作品来自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 根据《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权司〔1999〕50号),“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但《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也指出“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 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在查处侵权盗版案件中标准类出版物有关著作权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国版发函〔2020〕1号):“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 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参考相关国际标准的,应当遵守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版权政策。”故所有参考相关国际标准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其版权参照对应标准化组织的版权政策执行。
- 此外,1989年4月1日颁布实施、2018年3月6日废止的《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第十四条规定:“……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指令性文件,将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据此,在1989年4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间被纳入指令性文件且具有行政强制力的国家标准,是具有强制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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