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6689-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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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GB 16689-1996,2004年7月1日起實施。 |
前言
編輯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的。
在標準的修訂中增加了規範性引用文件GB/T 17392《國旗用織物》,並對區旗縫製、區旗染色牢度的部分技術要求作了修訂。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B 16689-1996。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附錄C是規範性附錄。
本標準由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提出。
本標準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中國科學院心理研究所負責起草,北京服裝學院參加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孫秀如、韓布新、詹炳宏、齊亞明。
本標準所代替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GB 16689-1996。
引言
編輯本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條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及其有關文件的說明》中有關條文編制了規範性附錄A《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圖案說明》。
本標準依據1996年8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區黴使用暫行辦法》的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製作說明》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的形狀、圖案、標準尺寸、製版定位等技術要求,並將該文件作為規範性附錄B。
本標準中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旗面紅色色度值及色差,各種面料製作區旗的染色牢度、標準尺寸及允許誤差、區旗縫製等一些重要的技術參數參照了GB 12982-2004《國旗》中相對應的指標。
正文
編輯1 範圍
編輯本標準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以下簡稱區旗)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誌、標籤和包裝。
本標適用於以化學纖維織物(不含人造纖維織物)、絲綢為材質製作的區旗,也適用於以棉、毛、麻織物為材質製作的區旗。以紙張、塑料等材質製作的區旗的外觀質量控制亦應參照本標準。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編輯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 250 評定變色用灰色樣卡(GB/T 250-1995 ISO 105/A02:1993 idt)
GB/T 3921.1 紡織品 色牢度試驗 耐洗色牢度:試驗1(GB/T 3921.1-1997 ISO 105/C01:1989 eqv)
GB/T 3921.1 紡織品 色牢度試驗 耐洗色牢度:試驗3(GB/T 3921.3-1997 ISO 105/C03:1989 eqv)
GB/T 3979-1998 物體色的測量方法
GB/T 8427-1998 紡織品 色牢度試驗 耐人造光色牢度 氙弧(ISO 105/B02:1994 eqv)
GB/T 8430-1998 紡織品 色牢度試驗 耐人造氣候色牢度 氙弧(ISO 105/B04:1994 eqv)
GB 12983 國旗顏色標準樣品
GB/T 17392 國旗用織物
3 術語和定義
編輯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regional flag of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表徵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五星花蕊的紫荊花紅旗。
3.2
紫荊花瓣白色 white color of flower petal
區旗上紫荊花瓣特定反射比的白色。
4 要求
編輯4.1 區旗的形狀和圖案
編輯區旗形狀和圖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圖案說明》中有關規定執行。見附錄A和圖1。
4.2 標準區旗尺寸製版定位和允許誤差
編輯4.2.1 標準區旗尺寸和製版定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製作說明》中有關規定執行。
見附錄B。
4.2.2 標準區旗尺寸和允許誤差見表1和圖2。
規格 | 1號 | 2號 | 3號 | 4號 | 5號 | 車旗 | 簽字旗 | 桌旗 | |
---|---|---|---|---|---|---|---|---|---|
旗面 | 長/ mm |
2880+30 | 2400+24 | 1920+20 | 1440+18 | 960+15 | 300+6 | 210+4 | 150+3 |
高/ mm |
1920+20 | 1600+16 | 1280+13 | 960+12 | 640+10 | 200+4 | 140+3 | 100+2 | |
紫荊花外接圓直徑/ mm |
1152±40 | 960±35 | 768±30 | 576±25 | 384±20 | 120±5 | 84±3 | 60±3 | |
五角星外接圓直徑/ mm |
101±4 | 84±3.5 | 67±3 | 50±2.5 | 34±2 | 11±1 | 7±1 | 5±1 | |
花蕊寬度/ mm |
5±1 | 4±1 | 3.5±1 | 3±1 | 2±1 | 0.5±0.3 | 0.5±0.3 | 0.5±0.3 | |
中心小圓直徑/ mm |
3±1 | 2±1 | 2±1 | ||||||
紫荊花中心點至旗面上、下底邊距離/ mm |
960±20 | 800±20 | 640±15 | 480±10 | 320±10 | 100±2 | 70±2 | 50±2 | |
紫荊花中心點至旗面左、右邊距離/ mm |
1440±30 | 1200±30 | 960±20 | 720±15 | 480±10 | 150±3 | 105±2 | 75±2 | |
旗杆套寬度/ mm |
80~85 | 70~75 | 60~65 | 50~55 | 40~45 | 15~25 | 10~16 | 8~12 | |
旗面緯斜/ mm <
|
30 | 24 | 20 | 20 | 15 | -- | -- | -- | |
紫荊花瓣定位角 | 14°±2° | 14°±1° |
4.2.3 標準區旗製作解析圖見附錄C。
4.2.4 因特殊需要製作非標準尺寸區旗時,均按標準尺寸和允許誤差成比例地放大或縮小。
4.3 區旗用織物
編輯製作區旗的織物須符合 GB/T 17392的有關規定。
4.4 區旗顏色及允許誤差
編輯4.4.1 旗面紅色、五星紅色、花蕊紅色:用化學纖維織物、絲綢製作的區旗旗面中的紅色分別以GB 12983中化學纖維織物、絲綢製作的國旗顏色標準樣品的紅色為準。按GB/T 250進行評定時,色差不得低於3~4級。
4.4.2 紫荊花瓣白色:用化學纖維織物、絲綢製作的區旗紫荊花瓣白色的刺激值Y10不得低於73。
4.4.3 旗杆套白色:以GB 12983中國旗顏色標準樣品的旗杆套白色為準。按GB/T 250進行評定時,色差不得低於3~4級。
4.4.4 旗杆套上、下兩端適當位置上允許安置與旗面、旗杆套顏色相和諧的金屬或塑料圈。旗杆套長度允許適當長於旗面高。
4.4.5 棉、毛、麻織物材質製作的區旗旗面中的紅色,以GB 12983中絲綢的國旗顏色標準樣品的紅色為準。按GB/T 250進行評定時,色差不得低於3~4級。紫荊花瓣白色Y10值與本標準中4.4.2規定相一致。
4.5 區旗染色牢度
編輯區旗染色牢度見表2。
材質 | 項目 | 紅色 | 紫荊花白色 |
---|---|---|---|
化學纖維織物 | 耐光色牢度 | 4~5級 | 4級 |
耐氣候色牢度 | 3級 | 3~4級 | |
耐洗色牢度(原樣褪色) | 3~4級 | 4級 | |
絲綢 | 耐光色牢度 | 3級 | 3~4級 |
耐氣候色牢度 | 3級 | 3~4級 | |
耐洗色牢度(原樣褪色) | 3~4級 | 3級 |
棉、毛、麻織物製作的區旗,其染色牢度不低於表2中絲綢材質的區旗的要求。
4.6 區旗縫製
編輯4.6.1 標準區旗旗面不允許有拼接縫。
4.6.2 1號~5號旗、車旗四周縫邊一律為雙趟線,縫邊處不得有毛紗外露。
4.6.3 旗周邊、旗杆套與旗面接縫處的縫製針腳數為每100mm有34針~42針。縫製針腳平直,不得起皺。
4.7 旗面外觀評定
編輯區旗旗面外觀評定是按每面旗為單位進行檢驗,評定要求見表3。
項目 | 要求 |
---|---|
紅色部分 | 不允許有明顯的污漬、搭色、色漬、皺條。五角星、花蕊不允許有明顯的輪廓不清 |
白色部分 | 不允許有明顯的污漬、色漬。紫荊花瓣不允許有明顯的輪廓不清。 |
旗面上、中、下、色差 | 按GB/T 250 進行評定時,不低於4級 |
旗面外觀 | 不允許旗面有白邊、深淺邊及有明顯影響外觀的織疵缺陷 不允許在旗面(含正、反兩面)和周邊附加飾物、文字或其他圖案 |
5 試驗方法
編輯5.1 區旗用織物的質量試驗方法按GB/T 17932中的規定進行。
5.2 旗面中的紅色、旗杆套白色色差評定方法按GB/T 250進行。
5.3 旗面紫荊花瓣白色的刺激值Y10的色度測量按GB/T 3979-1998中的3.3.2的規定進行。測量結果用GB/T 3979-1998中5.1的規定表示,即測定值用刺激值Y10表示。
5.4 區旗染色牢度試驗方法
5.4.1 耐光色牢度試驗按GB/T 8427-1998中6.2.3的規定進行。
5.4.2 耐氣候色牢度試驗按GB/T 8430-1998中6.4的規定進行。
5.4.3 化學纖維織物的耐洗色牢度試驗按GB/T 3921.3中的規定進行,絲綢的耐洗色牢度的試驗按GB/T 3921.1中的規定進行。
5.5 區旗標準尺寸和允許誤差的計量用經檢驗合格的、準確度不低於0.5%的量具。
5.6 區旗旗面外觀評定試驗應在明亮的自然光下距離旗面1m~1.2m,用目視進行判斷;採用燈光檢驗時需用日光色熒光燈,照度不低於750lx。
6 檢驗規則
編輯6.1 旗面的形狀、圖案和標準尺寸,織物質量、旗面評定,區旗縫製,顏色質量檢驗為出廠檢驗。當材質、染料、工藝發生變化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6.2 每批產品檢驗抽樣數為該批產品總數的2%,但不得少於10面;樣品應隨機抽取。
6.3 每批產品檢驗中,每個樣品的所有檢驗項目全部合格的,判定此樣品為合格;當所有樣品都合格時,判定該批產品為合格品,否則為不合格品。不合格品不得出廠。
7 標誌、標籤和包裝
編輯7.1 每面區旗應單獨包裝,其包裝上應註明產品名稱、規格、材質、生產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商標、執行國家標準的編號。
7.2 批量區旗的外包裝應保證成品品質不受損傷,便於運輸。外包裝上應註明:產品名稱、規格、材質、數量、生產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商標、外型尺寸、重量、安全運輸標誌。
7.3 每面區旗都應附有生產企業的商標,置於旗杆套下端。標誌各向尺寸不得大於旗杆套寬度。車旗、簽字旗、桌旗的標誌可貼印在旗杆套下端里向或單面包裝袋右下方。
附錄 A
編輯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旗是五星花蕊的紫荊花紅旗。
(引自《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條)
區旗是一面中間配有五顆星的動態紫荊花圖案的紅旗。紅旗代表祖國,紫荊花代表香港,寓意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在祖國的懷抱中興旺發達。花蕊上的五顆星象徵着香港同胞心中熱愛祖國,紅、白兩色體現了「一國兩制"的精神。
(引自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委員姬鵬飛在1990年3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及其有關文件的說明》)
附錄 B
編輯
區旗的形狀、顏色兩面相同,旗上紫荊花兩面相對。為便利計,本件僅以旗杆在左之一面為說明之標準。對於旗杆在右之一面,均應對應製作。
一、旗面為紅色,其色度值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紅為標準。旗面呈長方形,其長與高為三與二之比,旗面中繪有一朵白色動態五瓣紫荊花,其外圓直徑為旗高的五分之三。各花瓣圍繞旗面中心點順時針平均排列,在每片花瓣中均有一顆紅色五角星及一條紅色花蕊,紫荊花中心點位於旗面中心,旗杆套為白色。區旗圖案見圖B.1。
二、區旗旗面通用尺寸定為如下八種:
1號:長288cm,高192cm。
2號:長240cm,高160cm。
3號:長192cm,高128cm。
4號:長144cm,高96cm。
5號:長96cm,高64cm。
車旗:長30cm,高20cm。
簽字旗:長21cm,高14cm。
桌旗:長15cm,高10cm。
因特殊需要製作不同尺寸區旗時,均按通用尺寸成比例地放大或縮小。
三、紫荊花定位圖
四、紫荊花製版定位圖
附錄 C
編輯
C.1 紫荊花瓣的繪製
編輯C.1.1 使AB等於CD,並垂直相交於中點C1。以C1為圓心、二分之一AB為半徑作第一個圓。作一正五角星內接於該圓,作輔助線之用,見圖C.1。
C.1.2 以AC1中點C2為圓心,二分之一AC1為半徑,作第二個圓,見圖C.2。
C.1.3 連接C2和C,得到與第二個圓的交點F。以CF中點C3為圓心、二分之一CF為半徑,作第三個圓,得到與第一個圓的交點P。連接C2和E,得到與第二個圓的交點G。以GE中點C4為圓心、二分之一GE為半徑,作第四個圓,得到與第一個圓的交點C7,見圖C.3。
C.1.4 取消不必要的弧線,由曲線PAC7和PC1、C1C7構成一個紫荊花瓣的外形,見圖C.4。
C.1.5 以C5(即C2)為圓心、0.35AC5為半徑作第五個圓。自J點作AB的垂線與HI相交得到C6點。以C6點為圓心、C6C5為半徑作第六個圓,見圖C.5。
C.1.6 在第五個圓內作一內接五角星,並使其中一角朝向C1點。保留第六個圓的C7C5弧段,並向外平行複製該弧,間距等於六十分之一AC1,見圖C.6。
C.1.7 修整雙弧線到與第五個圓的交接處,並隨即取消第五個圓,見圖C.7。
C.1.8 取消輔助線,得到紫荊花瓣的整體線條,見圖C.8。
C.2 紫荊花的繪製
編輯C.2.1 以C7為圓心、紫荊花瓣的C7P連線長為半徑,作一輔助圓,並作相互垂直的兩條直徑A'B'、C'D'。使C7P的連線和C7C'成14°的夾角,見圖C.9。
C.2.2 把紫荊花瓣放置於輔助圓內,使P的連線與C7C'成14°的夾角,見圖C.10。
C.2.3 以C7為圓心,旋轉72°複製花瓣四次,得到完整的五花瓣紫荊花圖形,見圖C.11。
C.3 區旗旗面定位
編輯C.3.1 將五花瓣紫荊花圖形直徑放縮至旗面高度的五分之三,並使其中心點位於旗面中心,A'B'與旗面高的中心線重合,C'D'與旗面長的中心線重合,見圖C.12。
C.3.2 取消所有的輔助線,最後得到完整的區旗圖案,見圖C.13。
本作品來自強制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 根據《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標準著作權糾紛給最高人民法院的答覆》(權司〔1999〕50號),「強制性標準是具有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所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但《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標準著作權糾紛給最高人民法院的答覆》也指出「推薦性標準不屬於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
- 根據《國家版權局關於在查處侵權盜版案件中標準類出版物有關著作權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國版發函〔2020〕1號):「強制性標準是具有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 根據《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參考相關國際標準的,應當遵守相關國際標準化組織的版權政策。」故所有參考相關國際標準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其版權參照對應標準化組織的版權政策執行。
- 此外,1989年4月1日頒布實施、2018年3月6日廢止的《標準化法條文解釋》(原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12號)第十四條規定:「……推薦性標準一旦納入指令性文件,將具有相應的行政約束力。」據此,在1989年4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間被納入指令性文件且具有行政強制力的國家標準,是具有強制性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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