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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派遣国在任命馆长领事之前应就领导的任命征求缔约对方的同意。

第三条一、长领事任命书应由派遣国的外交代表机关交给在国的外交部。颌 1 本任命书内应注明事区域和事的在地点。

二、馆长李在派遣国任命驻在国发给领证书以后开始执行职务。

第四条一,馆长亭如果因病、死亡或其他原因暂时缺任时,派遣国可以授权本 国外交代表机关中的外交人员或该领事馆或其他领事馆办理事职务的负责 人员临时代行领事职务;这一人员的姓名和原来职务应事前通知驻在国外交 部。

二、受权临时代行颌事职务的人员享受本所给予事的各项权利、特 权和豁免

二、领事的特权和猫免

第五条一,驻在国有关机关保护车和领事馆工作人员顺利进行公务活动,并在 水和领事馆工作人员进行公务活动时给予必要的协助。

二、倾事享受本条约和驻在国法律所规定的有关特权和豁免。

第六条领事执行简事职务的行为不受在国的司法管辖。

第七条领事有权在领事馆馆址装派遣国国徽和有领事馆名称的牌匾。在领事馆 馆址和馆长颌事的汽车上有权挂派澂国国旗。

第八条颌事,具有派遣国国籍的领事馆工作人员和他们的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 免除一切役务和免纳直接税。

第九条对于派遣国专供领事馆使用或供领导和领事馆其他人员居住用的不动产, 免征一切直接税。

第十条在关税方面,领事和具有派遣国国籍的领事馆工作人员,在互惠的基硎 上,享受同外交代表机关中相应的工作人员相同的优遇。

第十一条第十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同事在一起生活的的配偶和未成年的子 女。

第十二条对于非职务活动内的事情,少有义务出席驻在国法庭作证。事如果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