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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派遣國在任命館長領事之前應就領導的任命徵求締約對方的同意。
第三條一、長領事任命書應由派遣國的外交代表機關交給在國的外交部。頜 1 本任命書內應註明事區域和事的在地點。
二、館長李在派遣國任命駐在國發給領証書以後開始執行職務。
第四條一,館長亭如果因病、死亡或其他原因暫時缺任時,派遣國可以授權本 國外交代表機關中的外交人員或該領事館或其他領事館辦理事職務的負責 人員臨時代行領事職務;這一人員的姓名和原來職務應事前通知駐在國外交 部。
二、受權臨時代行頜事職務的人員享受本所給予事的各項權利、特 權和豁免
二、領事的特權和貓免
第五條一,駐在國有關機關保護車和領事館工作人員順利進行公務活動,並在 水和領事館工作人員進行公務活動時給予必要的協助。
二、傾事享受本條約和駐在國法律所規定的有關特權和豁免。
第六條領事執行簡事職務的行為不受在國的司法管轄。
第七條領事有權在領事館館址裝派遣國國徽和有領事館名稱的牌匾。在領事館 館址和館長頜事的汽車上有權掛派澂國國旗。
第八條頜事,具有派遣國國籍的領事館工作人員和他們的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 免除一切役務和免納直接稅。
第九條對於派遣國專供領事館使用或供領導和領事館其他人員居住用的不動產, 免徵一切直接稅。
第十條在關稅方面,領事和具有派遣國國籍的領事館工作人員,在互惠的基硎 上,享受同外交代表機關中相應的工作人員相同的優遇。
第十一條第十條的規定同樣適用於同事在一起生活的的配偶和未成年的子 女。
第十二條對於非職務活動內的事情,少有義務出席駐在國法庭作証。事如果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