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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条约须经双方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乌兰巴托互换。

本条约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本条约签订前的一切有关两国边界的文件及其附图,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代表团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于一九六二年十一月十七日签订的会 谈记要外,自本条约生效之日起即失效。

本条约于一九六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蒙文写 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权代表 周恩来 (签字)

蒙古人民共和国 全权代表 尤佳·泽登巴尔 (签字)

这个条约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一九六三年三月八日批准,蒙古人民共和国大 人民呼拉尔主席团于一九六三年二月四日批准。条约自一九六三年三月二十五日生效。

根据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的决定,对于确实改恶从 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

一、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关押已满十年,确实改 恶从善的,予以释放。

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战争罪犯,缓刑时间已满一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 现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判处无期徒刑的战争罪犯,服刑时间已满七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 灭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