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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共同应对本协定第二条所述保障国际信息安全领域各种威胁;
(五)就与使用信息通信技术相关的恐怖活动和违法犯罪案件调查开展情报交流与执法合作;
(六)制订并实施有助于保障国际信息安全的必要的共同信任措施;
(七)合作保障双方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加强双方主管机构间的合作;
双方国家被授权机构就计算机应急响应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就保障信息安全领域的国家立法交流信息;
(九)促进保障国际信息安全领域的两国间法律基础和务实合作机制的完善;
(十)促进双方国家主管机构为落实本协定的相互协作;
(十一)深化双方国家在国际组织及论坛框架内就国际信息安全问题所开展的合作与协调(包括联合国,国际电信联盟,国际标准化组织,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国家,东盟地区论坛等);
(十二)促进保障国际信息安全领域科学研究,开展共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