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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共同應對本協定第二條所述保障國際信息安全領域各種威脅;
(五)就與使用信息通信技術相關的恐怖活動和違法犯罪案件調查開展情報交流與執法合作;
(六)制訂並實施有助於保障國際信息安全的必要的共同信任措施;
(七)合作保障雙方國家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加強雙方主管機構間的合作;
雙方國家被授權機構就計算機應急響應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
(八)就保障信息安全領域的國家立法交流信息;
(九)促進保障國際信息安全領域的兩國間法律基礎和務實合作機制的完善;
(十)促進雙方國家主管機構為落實本協定的相互協作;
(十一)深化雙方國家在國際組織及論壇框架內就國際信息安全問題所開展的合作與協調(包括聯合國,國際電信聯盟,國際標準化組織,上海合作組織,金磚國家,東盟地區論壇等);
(十二)促進保障國際信息安全領域科學研究,開展共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