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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获得、传播信息的权利,与此同时应当考虑到此权利可能因国家安全利益而受到双方国家法律限制。
三、双方平等享有保护本国国家信息资源免受非法使用、非法干扰、包括免受计算机攻击的权利。
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采取类似行动,并在对方实现上述权利时给予协助。
第五条
合作主要方式和机制
双方可通过负责落实本协定的双方国家主管机构在协定规定的具体合作领域采取务实协作。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双方通过外交渠道相互交换负责落实本协定的双方国家主管机构信息。
二、双方国家主管机构可达成部门间协议以奠定在具体领域合作的法律与组织基础。
三、本协定第三条第15款中所规定的信息交换的程序及与此相关的消息格式、已传送信息的保护方式另由双方国家主管机构的有关协议确定。
四、为研究本协定的执行情况,开展信息交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