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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獲得、傳播信息的權利,與此同時應當考慮到此權利可能因國家安全利益而受到雙方國家法律限制。
三、雙方平等享有保護本國國家信息資源免受非法使用、非法干擾、包括免受計算機攻擊的權利。
任何一方不得對另一方採取類似行動,並在對方實現上述權利時給予協助。
第五條
合作主要方式和機制
雙方可通過負責落實本協定的雙方國家主管機構在協定規定的具體合作領域採取務實協作。在本協定生效之日起60日內,雙方通過外交渠道相互交換負責落實本協定的雙方國家主管機構信息。
二、雙方國家主管機構可達成部門間協議以奠定在具體領域合作的法律與組織基礎。
三、本協定第三條第15款中所規定的信息交換的程序及與此相關的消息格式、已傳送信息的保護方式另由雙方國家主管機構的有關協議確定。
四、為研究本協定的執行情況,開展信息交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