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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第43/99/M号法令》:

第五条
保护之排除

一、下列者非为保护之标的,但不影响下款规定之适用:

a)日常新闻及以任何形式就不同事件作出之纯资讯性报导;

b)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当局或公共机关作出之申请、陈述、投诉及其他言论;

c)向聚集之群众或其他合议机关、政治机关及行政机关作出之言论及演说,又或在涉及共同利益事宜之公开讨论中作出之言论及演说;

d)政治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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